什么是“窜货”空调
品牌空调因为气候等原因一般在指定的区域有指定的型号和配置。实践中,有些商家为了赚取价差,将原本在其他区域销售的产品运至本地销售(俗称“窜货”),同时为了逃避追溯,产品上附着的条码信息往往被清除或销毁。因此“窜货”空调机不能享受售后服务。
案例
销售“窜货”空调,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相关案例:
案号:(2020)浙03民终73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首先,本案涉及的空调机是否属于窜货。窜货是一个不为大众所熟知的概念,没有证据表明何万敏作为一个消费者,对窜货特别了解。但**公司作为格力电器经销商,根据其庭审中的陈述,对窜货了解是非常清楚的,对窜货的销售如何具体操作、日后保修问题等,也是非常明白。**公司称销售给何某窜货,事先已告知何某,但是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二,即便**公司已告知何某其提供的是窜货,但需对窜货空调的相关条形码、出厂编号等予以擦除,或需对相关部件作更改,以及相应的后果均应明确告知,但万乐公司未予告知。
其三,作为家用电器的空调,售后服务、保修很重要,而窜货则不在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保修范围,仅由销售商提供保修,**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已告知何某这一事实。
其四,何某提供了《产品鉴定说明》,尽管该证据不属于司法意义上的鉴定结论,但属于书证,格力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拆解分析得出结论,认定该空调非该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对此,**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未申请对该空调进行鉴定,不能证明出售给何某的空调是格力原装空调。
综上,该院认为,**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何某购买了有格力商标标识的,但非格力公司生产的格力牌原装空调,损害了何某的权益,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何某购空调机款33200元,并赔偿何某87000元(2900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