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导致邻居房屋成危房 (被认定为危房后谁可以实施拆除)

由于*迁拆**程序的复杂和繁琐,以及较高的补偿标准,各地政府热衷于寻找“歪门邪道”搞*迁拆**,例如:协议搬迁、城市更新、自主腾退、棚改、拆危房、拆违建等名义,以避开法定的*地征***迁拆**程序,那么这些“歪门邪道”就真的不存在漏洞吗?今天拓夫律师就以危房为例,为大家做一下分析:

拆迁被认定危房怎么办,危房拆除原地重建这算违规吗

一、在房屋*迁拆**中启动危房鉴定和拆除属于刻意规避征收补偿程序,属于程序滥用。

实践中,大量的危房拆除是在政府实施征收的过程中启动的,而这样的做法明显是规避征收补偿程序,应当认定为程序滥用。对此,最高院在公报案例“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一案中即是以该理由对危房拆除决定予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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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危房鉴定,属于鉴定主体不适格。

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确定房屋是否为危房必须先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而该规定规定只有危房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才能申请鉴定。而实践中相当多的案件是由政府部门或者是开发商申请鉴定的,这就违反了以上规定。

当然有些地方政府显然意识到了政府部门委托鉴定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实,故制定了条例明确在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鉴定的情况下,危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鉴定,如长沙市、天津市就是这样操作的。但拓夫律师认为,以上条例显然与部门规章相冲突,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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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考虑危房形成的原因对危房进行追责,而不能一拆了之。

造成危房的责任主体有很多,开发商、施工方、设计方,甚至业主的不当使用,如野蛮装修、改变用途、乱搭乱建等,必须确定责任后,再进行追责,而不能一拆了之,对房主的正当权益不予保护。

如危房形成是由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引发,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规范要求,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都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责任主体缺位,而相应的监管主体或相应主管部门已经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若相关主管部门疏于履行相应职责,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是否需要拆除,明确责任是第一步,而不能拆除就“了事”,而对房主的正当权益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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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被纳入*地征**范围的房屋,不能以危房名义不予补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地征***迁拆**前,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调查登记通过调查登记可以判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为危房,如果构成则可以以旧城区改建名义进行,如果不构成以旧城区改建名义进行的房屋征收就不能成立,更不能以危房的名义将房主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拆除而不予补偿。

拓夫律师提示:无论是披着什么样的外衣,违法的*迁拆**终究是违法的,只要勇敢拿起法律的*器武**,终将会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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