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秉琛
【案情】
2018年,李某奎经工友介绍,前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从事由青海某公司承建的采矿工作,并于同年11月5日正式上班,工资按巷道米数计算,每米120元,公司没有为李某奎缴纳工伤保险。
12月9日14时许,李某奎在井下作业时,巷道顶部突然掉落石块砸到李某奎的肩部,致使其锁骨骨折,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后,无人负责。经李某奎申请,2019年4月11日,乌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李某奎与青海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李某奎欲做伤残鉴定需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此时,青海某公司要求李某奎签订一份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书,否则不予盖章,无奈李某奎签了承诺书。
2019年7月22日,海西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初次鉴定结论书》确认:李某奎被鉴定为伤残十级、无护理依赖。李某奎拿着鉴定结果找到青海某公司,可公司以李某奎签订了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书为由拒绝赔付。
最终,李某奎向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援助】
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审查后,认为李某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当即指派律师为李某奎工伤赔付案仲裁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起草了《仲裁申请书》,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451.76元;2.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6451.76元;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451.76元;4.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48685.18元;5.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2041元;6.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宿费1281元;7.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伙食补助费480元;8.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乌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先行组织双方调解,但被申请人拒绝调解。庭审中,青海某公司辩称,李某奎之前签订了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书,明确承诺自愿放弃工伤赔付,后续工伤事宜与公司无关。面对这种情况,援助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提出,李某奎签订的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是为了换取公司申请伤残鉴定,故公司承诺书的内容非李某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报工伤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需附加条件,更不能要求劳动者以放弃法定权权益的方式获得,同时援助律师向仲裁委提供三起类似案例做参照。
2020年1月24日,乌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青海某公司共计支付李某奎345430元。
【点评】
本案的受援人李某奎系进城务工人员,现实中,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动力群体中具有相当数量,但在权益遭受侵害中的维权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本案的难点在于李某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书,被申请人拒绝赔付的态度强硬,不愿意调解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搜集证据材料,查阅外省类似判例,就案件代理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最终依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属于公权范畴,具有强制性、确定性。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剥夺、限制劳动者的这一权利。本案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剥夺了李某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免除了青海某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协议内容当属无效,且李某奎在签订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时对其伤残等级以及赔偿数额并不清楚,若认定李某奎签的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有效,那么除了医疗费,李某奎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对劳动者显失公平。故案件重点明确了李某奎签的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安全意识薄弱,加之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欠缺,很容易遭受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常常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时,极易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