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永令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老秋看好一项目,决定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入股项目公司。
老秋的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约定:
1. 老秋的公司对项目公司增资500万元,占增资完成后挂牌公司总股本的3.03%;
2. 若未项目公司不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在新三板挂牌的,则老秋的公司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的两位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3. 回购价格=投资金额*(1+N*15%)
“N”指投资款到账之日起至回购之日的年度数,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除以365天的比例计算
老秋于2017年12月30日通过公司将500万打给了项目公司。
但事后项目公司并未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成功挂牌上市。
老秋向项目公司的两位实际控制人提出了回购要求。
但两位实际控制人拒绝回购!
他们认为,《增资扩股协议》是对赌保底条款,违反投资者共担风险的原则,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简言之,本金可以退还,但没有利息。
老秋这下不干了,500万,年息15%,利息可不是一丁点。
老秋遂以公司的名义于2019年8月24日提起了诉讼,要求项目公司及两位实际控制人支付回购款500万元及利息。
老秋的公司能不能要到利息呢?
从法律上来看,能不能要到利息取决于《增资扩股协议》是否有效。如有效,则约定的回购条款有效,项目公司应支付利息;反之,则约定的回购条款无效,项目公司无需支付利息。
一般而言,约定融资企业股东回购投资方股权的条款通常是有效的。而约定融资企业回购投资方股权的条款只有在满足《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142条或者其他法律允许公司回购的条件下,才会被认定有效。
就本案而言,回购条款是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老秋的公司约定的,因此是有效的。两位实际控制人应向老秋的公司支付回购款50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