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融违约起诉有弊端吗 (定融产品违约能要回钱吗)

定融产品普遍监管较为薄弱,发行备案的机构大多数都是金交中心或者伪金交。定融产品在金交所备案,金交所不需要具备金融许可证、不对项目实际用款目的和底层资产做实质审查,备案程序一般注重形式,不重视实质,也不负责监管资金的去向。在产品架构中,受托管理人如同虚设,不具备硬性兑付制约手段。定融产品的兑付全靠实际用款人和增信方的财力。很多定融产品都存在短贷长用的问题,用途主要集中在支付施工款项、基础设施建设、偿还银行*款贷**等方面。众所周知,定融产品的发行人、实际用款人多为地方城投公司,自2018年银行逐步压缩对城投公司的*款贷**后,很多城投公司运转起来也是捉襟见肘,这也助长了定融产品的疯涨。这种模式下,如果定融产品暴雷,投资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第一种,就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定融产品会承诺保本保收益,一般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增信方还本付息,但是利息、违约金等合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也有少部分定融产品承诺最低收益或者保障不损失投资本金,要求投资者自担部分风险的,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委托理财的关系。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法院会根据发行人、增信方、投资者的过错程度进行判定,但投资者主张高额利息的,通常很难得到支持。

第二种就是直接主张合同无效。如果定融认购协议存在违反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违规交易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发现人应当立即返还本金,增信方有过错的,承担发行人不能清偿那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就是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发行人在定融合同到期前,明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构成预期违约,投资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行人、增信方承担提前还款的义务。

第四种就是主张备案机构、综合服务商等中介平台的侵权责任。如果备案机构、综合服务室、受托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一般认定过错举证义务的主体是投资者,法院会依据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判定中介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种途径,对于投资者要求太高了,投资者很难举证其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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