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让一位女性摆脱了一段充斥着家庭*力暴**的婚姻。
徐某与朱某在2003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朱某入赘徐某家生活,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双方一旦发生争执,朱某就对徐某拳打脚踢。同时在教育孩子方面,朱某秉着“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方式,对孩子也是大打出手。徐某也曾起诉要求和朱某离婚,后在亲朋好友劝说下,朱某在法庭保证不再对徐某及家人动手,后徐某撤回起诉。但朱某却并没有真心悔改,继续对徐某和孩子施暴。徐某终于不堪忍受,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徐某,对徐某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并向其普及了婚姻法及反家庭*力暴**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其在案件办理期间若再发生家庭*力暴**,可以通过报警和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对朱某实施家庭*力暴**,徐某无证据证明。
承办法官又通知朱某来庭核实案件情况,朱某不承认自己实施了家庭*力暴**,他只是偶尔在夫妻吵架时动了手,并不是家庭*力暴**,同时他打孩子是在教育孩子。法官认定家庭*力暴**的事实成立,并严厉批评了朱某,告知其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在随后的调解中,随父母一起到庭的孩子,见到父亲朱某,很害怕,也不同朱某说话,只是紧紧靠着母亲徐某,情绪很激动,并要求母亲必须离婚,并表示以后要随母亲生活。看到此景,法官没有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请求,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旗帜鲜明告诉原被告,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孩子必须随原告生活。在法官调解下,被告最终同意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债权、债务等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温馨提示:《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力暴**的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绑捆**、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力暴**,构成虐待。家庭矛盾发生时,夫妻之间一定要多沟通,双方均要表达出自己的观点,求同存异,否则当负面情绪积压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用极端的方式表达出来,进而演变为家庭*力暴**。在家庭生活中,人民法院会以“家庭*力暴**”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家庭*力暴**,不论男女,一定要拿起法律的*器武**来保护自己。(程婷 记者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