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生理期强迫*行为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近日,网络上一段黄女士发布的3分钟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黄姓女子对着镜头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自己前夫:“现实名举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胰腺外科主任医师、武汉大学教授汤某常年嫖娼并*养包**情人,通宵达旦赌博,不顾次日病人手术,引发多起医疗事故,收受药商医疗回扣、收取病人红包…….”

其中视频中还提到,“他乐在女性最为脆弱的生理期、妊娠期和流产期,运用*力暴**胁迫实施QJ,以女性出血见红的方式,满足其严重X变态”。‍‍

夫妻间生理期强迫*行为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那么今天的问题来了,丈夫在妻子生理期、妊娠期和流产期*力暴**强迫*行为性**能否构成强奸罪?

关于婚内强奸的问题,在国外,比如德国、瑞士和美国的某些州的刑事立法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性,也就明确了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我国,刑法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婚内强奸可以说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翻看一下近年来曝光的几则婚内强奸的案例,基本都是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期间,法律意义上婚姻关系尚未终结的情况下,丈夫采取*力暴**方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关于丈夫强奸妻子行为的认定,《刑事审判参考》曾经刊发了一期案例(第20号)有过相关论述: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同居和*生活性**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生活性**的法律承诺。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力暴**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行为性**,不能构成强奸罪。

认为白俊峰强奸一案中,案发前虽然女方提出离婚,但经过他人调解并没有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夫妻间相互对*生活性**的法律承诺仍然有效,不构成强奸罪。可见,我国司法实践对婚内强奸的认定还是十分慎重的。

但是,一旦婚姻关系进入到离婚诉讼程序或者本身属于没有夫妻之实的非正常关系,不宜推定妻子对*行为性**是一种同意的承诺,此类情形下丈夫的强迫*行为性**,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再回归到我们今天要探讨的案例,如视频中黄女士的控诉,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丈夫趁妻子生理期、妊娠期和流产期,运用*力暴**胁迫实施的*行为性**能否认定强奸呢?‍‍‍‍‍

通过以往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的论述,我们可以基本得到一个结论,那就是只要在合法的正常的婚姻状态下,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不存在婚内强奸行为。可见上述情况也是不宜认定强奸罪的。

夫妻间生理期强迫*行为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类似情况还有强迫妻子在其不愿意的时间地点、以其不愿意的姿势等,甚至以其不能接受的*绑捆**、抽打、性窒息、*虐性**待等方式进行*行为性**,满足性变态欲望的,也都不宜认定强奸罪。

但是不构成强奸罪,并不代表上述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对于家庭成员之间长期摧残虐待,造成被害人身心极大创伤的,可以认定为虐待罪。给身体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根据情况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那么,女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如果在仍可接受的范围内,感情良好的,应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劝导对方以正常方式进行*行为性**。如果已经对身心造成很大伤害,无法忍受的,只能尽早启动离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