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异地办理吗 (深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本文导语:流动婚育证明不用回原籍办理了!非深户在深圳需办理入园入学、积分入户等事宜的,需打印电子婚育证明的,可以携带身份证到街道办计生科直接申请打印。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卫计委获悉,深圳于11月起已正式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用回原籍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是依托国家、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搭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流动成年(18-49周岁)育龄妇女婚育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应用,逐步用电子婚育证明代替纸质婚育证明。

据悉,广东省提供给外省的查询对象范围为我省户籍成年育龄妇女以及男方为我省户籍、本人为外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

证明打印到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机构

市卫计委表示,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因务工、办理入园入学、积分入户等事宜需要打印电子婚育证明的,可以携带身份证到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街道办计生科)申请打印。基层工作人员根据身份证信息登录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信息能查询到并与现居住地掌握的情况一致的,打印输出电子婚育证明,并加盖公章;查询不到,或查询信息与现居住地掌握情况有出入,以及当事人对查询到的信息不予认可等情况的,现居住地应向当事人说明缓办原因,记录下当事人联系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发送协查请求进行核实,由户籍地在7日内反馈,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及时答复当事人。

电子婚育证明打印之日起3个月有效

据了解,打印的电子婚育证明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广东省户籍人口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的,可通过电话联系或委托他人代办等方式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申请,户籍地应及时进行办理,并邮寄给申请人或交代办人转交。

此外,通知还要求,要强化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要求群众回户籍地办理;推进服务平台前移,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有条件的社区工作站为群众提供*证办**服务。(记者 周亦楣 通讯员 深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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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015年,国家卫计委将全面推开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附: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规定〉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5号)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8月21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30日内向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成年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孕检证明。

(二)根据不同情况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育子女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提交相关节育手术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提交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属离婚的,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操作规范

(一)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进行查验。

(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逐项进行核实。

(三)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四)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四、对无证或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一)无证人员:

1.育龄对象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可为广东省户籍以外的流动人口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证明在本省范围内有效,并须每年进行验证登记(广东省内流动人口应向户籍地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1)经核实,婚姻、生育(含违法生育已按规定处理)、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现居住地的社区工作站应该向其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向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补办期限为3个月。

(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

1.育龄对象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证件:

(1)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2)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3)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4)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5)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五、信息归档与通报

(一)信息归档:

1.对已婚育龄妇女,社区工作站应建档立卡,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并提供日常服务和管理;

2.对未婚女性,虽不列入日常服务和管理重点对象,但仍需开展宣传教育服务,社区工作站并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二)信息通报:

1.对未持有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包括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了长期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社区工作站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外,还应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2.持证人的婚育等情况有变更的,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