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交界性肿瘤拒赔 (保险条款里良性肿瘤)

一、基本案情

1、购买保险:2016年初,原告许某凤向案外人x公司购买健康无忧卡10张,该健康无忧卡载明:为持卡人及亲友提供全方位的健康体检超值服务。附赠:商业保险一份。自2016年7月1日起,案外人x公司连续5年为原告许某凤在内的370名会员在被告x保险公司投保了《x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5版)(2007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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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治疗:x大学附属x医院出院小结载明:患者因“间歇性头痛发作1年余”入院,入院时重要症状体征和检查结果:患者1年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间歇性头痛,无头晕,无恶心呕吐,无四肢运动感觉障碍,无精神症状,无癫痫发作,无视觉听觉障碍;

至当地医院查头颅MRI示右鞍旁占位,低T1信号,高T2信号,增强后不均匀强化。入院诊断为右侧颞叶良性肿瘤。患者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排除手术禁忌,2020年11月9日全麻下行开颅肿瘤切除术。出院诊断为右侧颞叶良性肿瘤(神经鞘瘤)。

3、理赔:后被告拒赔,主要载明:入院记录内体格检查、专科情况及相关检查报告和结论内均未存在与保险条款约定相符的“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体征和情况。

二、原告观点

原告在被告处获得10份重大疾病险,每份保额1万元,合计10万。2020年11月2日,原告被诊断为右侧颢叶良性肿瘤,2020年11月9日做了开颅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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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x保险公司辩称

出院记录显示,原告并未出现与保险条款约定相符的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的临床表现。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x公司以包含原告在内的会员为被保险人与被告x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所患疾病右侧颞叶良性肿瘤(神经鞘瘤)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良性脑肿瘤,被告是否应履行保险理赔义务。

本案中,原告许某凤因“间歇性头痛发作1年余”入院,经x大学附属x医院诊断为右侧颞叶良性肿瘤(神经鞘瘤)。合同中“重大疾病”的外延不同于一般生活中重大疾病的外延,对于“良性脑肿瘤”作出了以特定医疗方式作为最终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保险人对此进行了限缩定义,减少了保险人赔付的概率。

被告x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x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声明书》不能认为其尽到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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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判决,被告x保险公司向原告许某凤支付保险金100000元。

【详见2023年05月06日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