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医生日语 (对不起医生)

对不起,医生救死扶伤之外,您还得当好“法官”!家属会感激不尽

医生担负着救死扶伤的职责使命,是“白衣天使”。

在战场,在比赛场,在职场,在事故现场,在小区,到处都可以看到医生的身影。白色的大褂给人希望,给人安全感。

在另一个“战场”——法庭上,虽然看不见医生的身影,但医生出具的病历资料却深深影响到双方的利益,左右着法官的判决。

医生其实也是“隐形的法官”。

在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医生出具的病历资料往往与患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直接相关。自费药比例一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多见,涉及保险公司免赔的问题。

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医疗机构的建议决定了护理的必要性和护理期限。现实生活中,因家属签署“放弃治疗”、“拒绝继续治疗”声明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多发,凸显医院、医生与患者家属之间的矛盾冲突。

本文引用的两个案例,均是因家属签署放弃治疗声明导致工伤认定出现争议,一个最终认可了工伤结论,另一个则否定了工伤结论。医生朋友可以好好看一看判决的说理部分。

(2020)津行申196号

天津高院认为,本案复查焦点是,再审申请人主张A的死亡系其家属放弃治疗所致,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定情形,是否成立。

经审查,A突发疾病送至医院时,因病情危重医院已向家属告知病危,家属决定进行手术治疗。……医院告知家属A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平稳,家属经商议后要求自动出院,A出院后因脑出血死亡。纵观A从突发疾病、送诊、转院抢救到手术、死亡的整个过程,A家属在医院多次告知病危的情况下仍积极对A进行救治,天津市环湖医院《病程记录》亦记载“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家属仍决定进行手术治疗”。但是,A术后状况未能好转,术后七、八个小时,医生向家属详细说明了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平稳、没有抢救意义等情况,家属经商议提出自动出院实属无奈,符合常情常理。A手术前医院已告病危,一审第三人关于A手术后医院未下病危通知,医生口头与家属沟通A术后病情危重、没有抢救意义等情况的诉讼陈述,与医疗机构的实际做法并不相悖。

再审申请人仅以A的治疗记录、死亡证明等资料中没有关于抢救无效死亡等相关记载为由主张医院并未确认A已无治疗意义、家属自动出院系放弃治疗,该主张理据不足。A的家属主观上不存在主动放弃救治的意思,客观上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呼叫救护车将A送回家,其不存在以消极方式放弃抢救甚至拒绝接受治疗的违背伦理情况。结合A从突发疾病至死亡仅28小时,以及A出院后不足2个小时即在家中死亡的情况,没有证据显示A经抢救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亦无法得出A不出院就不会在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死亡的合理推断。

再审申请人主张A死亡系因其家属放弃治疗所致,但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佐证否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两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亲近**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关于A死亡不构成工伤的意见不予采纳,再审申请人主张两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2019)川06行终73号

德阳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问题;第二、关于杨某的死亡时间是否在“48小时”之内的问题。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问题

本院认为,职工突发疾病后应当是在经继续抢救后,医院经过诊断确定了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家属才可以作出放弃救治的决定,也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家属的放弃治疗方案可以认定属“经抢救无效”。本案中,在德阳市人民医院的医患沟通情况记录中,医院沟通内容载明: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预后极差,尚需继续住院治疗,患方拒绝,签字后自动出院,后果自负。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在出院记录中记录:对光反射消失,生理反射未引出。出院医嘱及建议:建议继续住院治疗。该两份记录中医疗机构均建议继续住院治疗,故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杨某属经继续抢救后,医院经过诊断确定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家属才可以作出放弃救治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了不予工伤认定的结论。

医生的病历资料作为诉讼或工伤认定的重要证据,直接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医生实际充当了“隐形法官”的角色。为更加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判”,医生应当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内容,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准确、明确地表述病历、出院证明、医嘱等相关材料,最大限度兼顾患者和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医疗费

医生在用药上,充分征求患者的意见,提醒其医保报销的情况,告知其自费药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风险。涉及院外购药,确属必须的,医嘱应当载明,证明其关联性和必要性。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该问题一般是与住院时间有关,医生要充分评估患者的伤情,评估其是否出院及何时出院。

关于营养费

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会得到支持,但出院后的营养费,必须要在出院证明中明确医嘱意见,比如加强营养,等等。实践中,患者因医嘱未写明加强营养,导致相关的利益受到侵害。

关于护理费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主张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出院后的护理,一般需要医生出具明确意见,是否需要护理。需要护理的情况下,是需要一人护理还是二人护理,护理期有多长。如果无法确定院外护理的期限,可以不写,交给鉴定机构或法院决定。

关于误工费

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没有问题,出院后的误工期限一般由医嘱载明,比如休息一个月、两个月或半年等。误工期与误工费紧密相关,对于患者来说是误工费是一种损失补偿,医生应当根据伤情作出科学的判断,给出相对合理的休息时间建议。

关于医疗声明

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对于死者家属来说,事关工伤认定能否成立,事关百万赔偿数额的出入。

现实中,医院要求患者家属签署的文件种类繁多,如《自动要求出院协议书》《医患沟通记录》《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放弃抢救知情同意书》等。作为医院和医生来说,无法主动放弃救治,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但对于患者家属来说,病情极其危重、生存希望极其渺茫、抢救意义不大等情况下,是否需要继续救治,也是一种艰难的抉择。

医生不能放弃救治,从专业的角度来说,只能提出“转院救治”“继续救治”等积极的治疗建议。家属决定放弃的,只能签署“放弃治疗”“拒绝救治”等承诺,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如何平衡二者的矛盾呢?其实,相关的司法案例中,法院传达的信息也是理性的、客观的,家属从实际和情理层面作出放弃或拒绝的承诺,并不单纯从形式上、字面上进行认定。法官会结合病情的实际状况,如病人是否情况危急,是否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是否随时可能死亡,是否病情危重,经抢救后症状无缓解、没有抢救意义等,作出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断,赋予法律人性的温度。

所以,烟火律师认为,医生的职业决定了必须全力以赴进行抢救,家属自愿放弃的,签署相关的文件是真实情况的反映,也是对医生的一种保护。但是,从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及家属利益的角度出发,医生其实可以把病人的真实病情,救治的可能后果以及抢救的意义和价值进行描述,便于相关部门综合判断。即使不能书面告知,也应口头告知。口头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家属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

医生是白衣天使,值得尊敬!作为一名法律人,烟火律师也恳请医生能学习基本的法律,当好“隐形的法官”。

既能救命,也能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