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肉麻的情书 (让人肉麻的情书)

特别肉麻的情书,让人肉麻的情书

“我的爱人勇,我最好的爱人勇,我最喜欢的爱人勇:您好吗?我的爱人的来信我于本月28号收到了,今天晚上我就开始回信给我的爱人,请不要挂念您的爱人。您的爱人一切都很好,身体近来转廋,天气热了……”,看到这样肉麻的情书,心痒痒的,独乐乐不如众乐乐,挂在网上,让大家一起晕眩不更好么?

只是会惹麻烦么?比如侵犯写信人的著作权,侵犯写信人以及收信人的隐私权,万一他们还告我破坏了名誉,并索取精神赔偿费怎么办?

过把瘾重要,规避风险也重要,一条条地做下形势判断还是有必要。

这些信,不是捡的,也不是偷的,,它们是我光明正大从某旧书店花钱买回来的,现在它们摸得着看得见地在案头摆着,所有权无疑归属本人。既然我是物主,对它们当然可以任意处置。一把火烧掉都可以,只是感觉这些信很难得,值得一边藏着一边赏阅,比如看上图就看得多么过瘾哟,女方的情感太炽热和猛烈了,一连串的爱人排比,还有“我的爱人”、“您的爱人”,绕口令一样让看信的局外人都感觉得到幸福的晕眩。

只是信件承载有著作权的问题么(其他权利,暂时放一边)?没经写信人许可,就将信的内容公之于众,是否侵犯了写信人的著作权呢?

几种选项冒出来了:

1、写信的人不是作家,也不是其它方面的什么名人,她写得再好也只是一封家书或情书,根本不是作品,不存在著作权的问题,所以不侵犯著作权;

2、书信,就是文字作品,有著作权,与写信人是否作家、是否出名以及信写得好不好无关。未经写信人同意,他人(包括收信人)擅自将信件内容公开,就侵犯了写信人的著作权;

3、尽管书信有著作权,但收信人可以将书信内容公开,信的所有权人(即物主)也可以将书信内容公开,虽然没有征得写信人的同意,但不侵犯著作权;

4、写信人对所写书信无疑是有著作权的。未得到写信人许可,将信件内容公之于众,要视公开的目的以及具体的情形才能决定是否侵犯了写信人的著作权。比如公开的目的只是将书信作为某种信息的载体供学习和研究所用,还有只是引用了书信部分内容作为另外文章的材料,这就不能判定侵犯了著作权;

呵呵,想来想去,应该只这四种选项。尽管非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自己算是够聪明、思维也够缜密的人,对,我选第四项为正解。另外不告即没罪,写信人不一定知道她的信被挂在了网上。

说到就做到,现在就把书信内容挂在*今条头日**,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信时,情感如何真挚热烈地向爱人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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