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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事实】
原告,84岁,3月19日9时29分,以“咳嗽、咳痰、头晕5天”收住院治疗(被告医院)。既往有“慢性支气管炎”、“2型糖尿病史”等病史、“青霉素”过敏史。入院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右肺感染,2型糖尿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3g静滴Q12h抗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原告于当天16时19分突发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喉中痰鸣、肢体抽搐,怀疑过敏性休克,

立即予以抗过敏、吸氧、补液、心肺复苏等对症抢救处理后,心肺复苏成功,但无法逆转其脑功能损害,后转上级医院治疗。出院诊断:1.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2.继发性癫痫;3.肺部感染……

【原告观点】
1.因为被告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原告巨大伤害。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55.8802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观点】
被告医院对原告使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是符合常规的;原告目前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与自身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萎缩、脑白质疏松)有很大关系;原告部分诉请项目和标准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鉴定意见】
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使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存在违反药物禁忌证的过错,其过错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发生过敏性休克并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最终从技术层面对原因力进行评定。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程度建议为主要-完全原因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或者民事调解参考。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是一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引起的侵权之诉……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1218条)。本案中,被告医院在明知原告有既往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的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造成原告**发生过敏性休克并脑部缺血缺氧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结合鉴定意见……本院确定由原告自身承担本案10%责任,由被告医院承担本案90%的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因本次医疗事故赔偿原告131余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看法】
过敏是临床用药最常见、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不良反应之一。临床医生收住院时会询问过敏史,但实际诊疗过程遗漏过敏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此类事件并不罕见,常见原因在于:既往史、过敏史多为实习、规培或者进修医师询问后记录于病历,上级医师开医嘱前如果未与患者详细询问病史、与病历记录医师沟通交流、或未详细检查病历记录,极易遗漏过敏史造成此案类似的严重不良后果。类似情况诸如给糖尿病患者输注葡萄糖造成高渗性昏迷、手术病人遗漏口服抗凝药物服用史造成术中术后大出血等。总之,临床医师诊疗过程中应保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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