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7月,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田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发生医疗费用1.9万余元。经认定,田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钟某不负本事故责任。田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赔偿协商未果,钟某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
[分歧]
关于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能否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用的承担为医保目录范围内,且保险公司尽到了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则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发生交通事故赔付医疗费时,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
第二种意见,因原告受伤抢救治疗无法选择使用何种药物,需保险公司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清单及用药是否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如无法证明,则不该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1、从合同性质来看,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关于“非医保用药不赔付”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符合保险法第19条之规定,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付义务,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应当无效。所以,就算对该条款尽了充分说明、提示义务,也应当自始不发生效力。
2、从保险目的来讲,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分担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风险,减轻个人负担,并且使事故受害者能够迅速得到治疗。如果事故发生后,还需要考虑用药是否为医保用药问题,不但有违保险风险分担初衷,医生救治也易有后顾之忧。
3、从对医疗费的理解来看,《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并未将非医保费用排除在医疗费之外;另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由其举证,即医疗费只有不必要、不合理的才可在证据充分时被排除在赔付的医疗费之外。
综上,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赔付医疗费时,不能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责任编辑:侯乐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