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根据三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了岗位竞聘管理办法,并经过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职代会主席团联席会议通过。劳动者两次参与岗位竞聘均未成功,用人单位根据竞聘管理办法及待岗职工管理规定,将劳动者纳入待岗管理属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劳动者主张恢复原管理岗位,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金某入职天津某通信公司,职务为人力资源部科员。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自2010年9月29日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6月11日,天津某通信公司上级集团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党**人[2019]49号关于开展中国普天2019年三项制度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进行改革。
2020年1月10日,天津某通信公司召开了*党**委会会议,会议内容为,经*党**委会研究讨论,春节后开始岗位竞聘,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第一步职能部室竞聘,第二步二级单位竞聘。
2020年3月26日,天津某通信公司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会议内容为,关于开展职能部室员工岗位竞聘的工作。天津某通信公司2020年3月31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会议内容为,经会议研究决定,全体通过《公司职能部室一般管理岗竞聘管理办法》、《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同时下发《天津中天通信有限公司竞聘申请表》和《公司各职能部室一般管理岗竞聘工作安排》。
2020年3月31日,天津某通信公司第二届职代会第一次主席团联席会议通过了《公司职能部室一般管理岗竞聘管理办法》。
2020年4月8日,金某申请应聘人力资源部,应聘岗位岗四。
2020年4月13日,竞聘结果为金某未竞聘上人力资源部岗四。
2020年4月14日,天津某通信公司下发中天发[2020]12号关于职能部室一般管理岗竞聘上岗结果的公示。
2020年4月14日,天津某通信公司下发中天发[2020]13号关于职能部室空缺岗位再次竞聘的通知。
2020年4月16日,金某应聘部门人力资源部,应聘岗位岗四。2020年4月20日竞聘结果为金某未竞聘上人力资源部岗四。
2020年4月21日,天津某通信公司下发中天发[2020]14号关于职能部室一般管理岗第二轮竞聘结果的公示。
2020年4月21日,天津某通信公司下发中天发[2020]15号通知:一、已竞聘上岗人员,从即日起一周内完成工作交接。二、未竞聘上岗人员,按中天发[2020]7号文件执行。
2020年4月22日,天津某通信公司召开*党**委会,形成了*党**纪要[2020]17号*党**委会会议纪要,会议内容为:一、关于待岗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职能部室一般管理岗竞聘管理办法》(中天发[2020]7号)规定,第二次仍然未能竞聘上岗人员转为待岗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下发待岗通知。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待岗人员按照《待岗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中天发[2015]2号)管理。待岗期间,享受天津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并按天津市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职工五险一金。
2020年4月22日,天津某通信公司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形成了总经理办公会(19)号会议纪要,会议内容为:一、按照《公司职能部室一般管理岗竞聘管理办法》(中天发[2020]7号)规定,第二次仍然未能竞聘上岗人员转为待岗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下发待岗通知。经会议研究决定,待岗人员按照《待岗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中天发[2015]2号)管理。
2020年4月24日,天津某通信公司向金某下发《待岗通知》,该《待岗通知》载明:“因两次均未能竞聘上岗,按照中天发[2020]7号文件的规定,自2020年4月26日起纳入待岗管理,请于4月30日前完成工作交接。特此通知”。
金某不认可,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单位绩效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至原管理岗位。
【裁判要旨】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238号裁决驳回金某全部仲裁请求;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9949号民事判决驳回金某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关于驳回金某全部诉讼请求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涉及岗位的变更,原则上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如用人单位却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单方面进行调岗,应符合不存在歧视性,不存在*辱侮**性,且薪酬不能做不利变更,且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调岗合法性。
2、如用人单位存在必须响应上级单位“三项制度改革”的背景,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改革的客观性,并就竞聘上岗、待岗等政策经过公司*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了职工的意见(工会表决通过),履行民主程序,在劳动者明确知晓政策的情况下,即未能竞聘成功将安排待岗。如劳动者未能竞聘成功,则按照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的安置方案执行,存在被法律认可的可能性。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知悉如未经过民主公示程序,仅针对个别岗位实施的“竞聘上岗”,如因竞聘未成功,安排待岗并支付低于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待岗工资,则可能不被法律认可,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原岗位。
2、劳动者也应知悉并非所有的岗位调整都必须协商一致,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种情形或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客观经营的需要安排的调岗(未降低工资标准),员工如不服从岗位调整,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