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家电损坏的责任 (房屋租赁期间家居用品发生损坏)

业主丁某文是某小区1307号805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在2016年1月15日,丁某文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托管合同》一份,约定了丁某文将房屋交由物业公司进行出租托管;托管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托管期租金为2820元/月;丁某文同意物业公司可以其名义直接出租、确定租金、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向承租方提起诉讼等。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

出租房屋租赁物损坏谁负责,房屋租赁物件损坏

在2016年1月27日,丁某文接到小区物管处电话,得知前段时间受寒潮影响,丁某文名下的上述房屋的水管爆裂引发漏水,导致此房屋楼下的705室受到影响。

随后在2016年2月27日,705室业主与丁某文经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载明就705室因寒潮冰冻水管爆裂导致其房屋渗水严重情况,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丁某文一次性赔偿705室业主19万元;由于丁某文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出租该房屋,此赔偿金额先由丁某文先行支付。丁某文与物业公司之间赔偿金额的承担比例由其双方另行协商。同日,丁某文通过银行转账向705室业主支付了19万元赔偿款。后丁某文与物业公司就上述赔偿金额的分担发生争议。

丁某文认为,物业公司在与自己的合同关系中应是处于承租人的地位,其应承担承租人所应承担的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但是物业公司明知当地将受寒潮影响,却对所承租房屋不管不完全未尽到管理义务,在发生漏水时也没有及时通知丁某文进行维修处理,致使丁某文房屋漏水侵害他*权人**益并支出了19万元的赔偿款,该赔偿款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却认为,其是根据丁某文的授权对该房屋进行对外出租的,其不是承租人,没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原告房屋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且丁某文作为房主,应保证此房屋内所有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房屋中水管爆裂的原因为水管自身老化,与物业公司无关,19万元赔偿款应由丁某文自行承担。最终协商不成,丁某文遂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19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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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丁某文与物业公司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点:

1.丁某文与物业公司订立的《房屋出租托管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还是委托合同?

2.丁某文所诉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否负担?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的常理,兼公平原则,判定双方对丁某文赔付给705室业主的19万元平均分担,因此,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应向丁某文支付95000元。

那么法院判决的主要要点是什么呢?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租赁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概念和区别,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本次情节中,丁某文与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订立的《房屋出租托管合同》约定“租金为2820元/月”“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其名义直接出租、确定租金、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等内容更加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成立房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因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因此,物业公司作为承租人,应负有妥善使用此房屋的义务、如发现此房屋出现损坏和需要维修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丁某文的义务。丁某文作为房主,应确保房屋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及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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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纠纷中,丁某文与物业公司对此房屋租赁期间,因水管爆裂造成漏水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双方对水管爆裂的原因发生争议。此房屋中水管爆裂的原因有水管自身老化、对水管使用不当或上述两者相结合等多种可能性,因此,双方均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在此次纠纷中,双方均未完成各自的举证责任,根据日常生活的常理,兼顾公平原则,判定双方对该损失进行平均分担,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性的原则。

所以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若因租赁房屋内物品自身问题导致损失的,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若因承租人未合理正确使用租赁房屋内物品导致损失的,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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