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发私密照判几年 (前男友发私密相片怎么办)

最近接连接到关于前男友传播小照片的咨询,我觉得这是一个有趣的话题,于是做了一下功课,谈一谈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如何保护好自己。

1:刑事责任:

很明显,如果传播范围较广,且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方式,那很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个是有司法判例支持的。我想说的是,传播私密照片的,不但触犯刑事责任,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也是要没收的哦。另外,如果是以发私密照作为威胁来实现某种利益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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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看看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思鹏创建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且微信群成员达3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 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思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思鹏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冯思鹏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民事责任

传播私密照片,涉及的民事责任包括侵犯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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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 名誉权 、隐私权,该权益受到他人侵犯的,他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文娟因为其他纠纷将李海青的 裸照 发到成员众多的微信群,泄露李海青的隐私,杨文娟被公安机关因上述行为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在微信群内发送李海青与他人合影并对李海青辱骂、泄露李海青隐私,同时向李海青发送短信进行辱骂,被公安机关第二次行政处罚。杨文娟的行为给李海青造成了极大精神伤害,严重损害了李海青的 名誉权 和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杨文娟实施侵害的行为的方式、情节、给李海青造成的后果等客观情况,酌定杨文娟赔偿李海青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如何保护好自己?我觉首先是要收集并保存好证据,如果对方将私密照片上传到网上,可以直接要求网站删除相关视频或照片,并第一时间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同时,也可以邀请律师介入相关调查取证和法律责任的追讨。

最后是彩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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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援引部分案例出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