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丈夫相继去世,媳妇起诉婆婆,遗产到底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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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单母与李大某为夫妻,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夫妻二人拥有房产1套(1号),二人共育有独子李小某。李小某和女友邱女士于2006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父母为李小某购买婚前房产1套(2号)。

2019年4月4日,李大某生病去世。2019年6月4日,独子李小某也不幸去世。李大某、李小某去世前均未留有遗嘱或与他人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在李小某去世后,邱女士找到单母要求分割李小某名下的房产。因单母、邱女士对李小某遗产的分割方式未能达成一致,双方之间存在较大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1、李小某名下的房屋(2号)由邱女士、单母继承,其中邱女士占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单母占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2、李大某名下的房屋(1号)由邱女士、单母继承,其中邱女士占该房屋十六分之三的份额,单母占该房屋十六分之十三的份额。

公公、丈夫相继去世,媳妇起诉婆婆,遗产到底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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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本案中的邱女士与单母作为被继承人李小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李小某去世后,李小某名下的房屋(2号)由邱女士、单母两人共同继承,其中邱女士占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单母占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李大某去世后,其对(1号)房屋的财产份额(房屋产权的1/2)发生法定继承,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单母、李小某继承,而李小某继承的份额依法应属其与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小某后于李大某去世,其去世时(1号)房屋尚未继承分割,故其应继承李大某的(1号)房屋的财产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其合法继承人单母、邱女士共同继承。最终,单母对(1号)房屋的产权份额应为十六分之十三,邱女士的产权份额应为十六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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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