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单位(法人)都有属性(即性质),或机关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那,国家大剧院呢?

1998年1月,中央决定建设国家大剧院,同时决定,成立大剧院建设领导小组和大剧院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大剧院的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但未明确性质。当时大家都忙着赶紧启动建设,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并没有在意这事。
但当我们进入实质性工作后发现,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因为没有法人资格就无法刻公章,无法对外签订合同,无法开设银行账户,无法组建机构和调入人员等。鉴于当时凡政府投资组建的文化单位都是事业单位,所以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大剧院也是事业单位。于是,我代业主委员会给领导小组写了一份关于大剧院业委会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请示。领导小组同意并转报中央领导同志。但出人意料的是,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大剧院业主委员会应为企业。这不仅我们懵了,连领导小组也大感意外。
1998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大剧院建设的立项批复中明确大剧院业主委员会为企业法人。既然是企业,就须办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我为此与国家工商局领导进行了商谈,结果是大剧院业主委员会作为组建机构不能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只能由国家大剧院按国有独资企业登记注册。但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必须明确投资方、主管部门和注册资本金额。别的还好办,就这主管部门中央并未明确。但国家工商局表示,主管部门必须是具体的单位,且要有文件依据,否则无法办理。这让我很为难,只得请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领导小组经多次协调,中央各有关部门均认为,国家大剧院事关重大,不宜由某个部门作为其主管部门。无奈之下,我们斗胆提出,实在不行就请国务院作为主管部门。后来,国务院主管领导同志经开会研究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并报请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得到了批准。
就这样,国家工商局终于在1999年2月正式办理了大剧院的企业注册。大剧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名称为国家大剧院,组建单位为国家大剧院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万嗣铨(业主委员会主席),主管部门为国务院。
国家工商局的领导表示,一个企业由国务院作为主管部门,这在国家工商局历史上还从未有过。虽然大剧院的法人登记注册花费了很长时间,但大剧院的建设一天也没耽误。

国家大剧院结构施工
2003年6月,国务院领导同志视察大剧院建设工程,要求策划大剧院建成后的经营管理工作,要有新思路、新做法,要有改革精神,解放思想,突破传统束缚,探索新的有特色的路子。随后,万嗣铨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与会同志根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并结合大剧院的建设情况和建成后的经营管理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地讨论。
我在会上提出,大剧院作为中国最高艺术表演中心,应担负起引导社会主流表演艺术走向的任务,在我国表演艺术领域发挥示范性、导向性、代表性的作用。因此,大剧院应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财政差额补贴。其理由是,第一,符合大剧院的自身特点。大剧院的基本功能是满足社会公众欣赏艺术表演的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世界各国的剧院大多定位于非营利机构;我国现有的剧院均为事业单位。第二,避免对大剧院计提折旧。如将大剧院定性为企业,必然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造成大剧院增加成本支出,很难盈利。第三,有利于大剧院按市场运作要求自行组织演出和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可充分借助大剧院的资源优势,提高组织演出和开展多种经营的积极性,实现整体协调发展。这个观点得到大家一致赞同。
2003年11月,大剧院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会议经讨论研究,同意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大剧院作为中国最高艺术表演中心,应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财政差额补贴”的意见,并报国务院。

大剧院壳体施工
这段时间,社会上对大剧院的性质问题也很关注。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大剧院的性质要由中央确定。就我个人而言,当然是事业为好。但如果是企业,也没什么。事业有事业的管法,企业有企业的管法,都得经营,也都能经营的好。事业单位也不能吃‘大锅饭’,也要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企业也要把握好艺术质量,要能挣钱,也能筹钱。不管什么性质都要有政府扶持。”
2005年3月,按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召集文化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北京市及财政部、中编办有关负责人开会。会议经讨论,同意大剧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事业管理,企业运行。
2005年10月中旬,国务院议定将国家大剧院交北京市管理,并要求北京市委、市政府尽快给国务院写一个关于北京市管理大剧院的报告,要说明理由和管理设想。按照市委领导同志的要求,我很快代北京市委、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国家大剧院管理问题的报告》,经北京市委常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北京市委、市政府向国务院报送了该报告。
报告提出,国家大剧院作为中国最高艺术表演中心,必须充分体现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担负起引导社会主流表演艺术走向的任务,在我国表演艺术领域发挥示范性、导向性、代表性的作用。大剧院应为提高人民群众艺术修养、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服务。将大剧院定性为社会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符合我国现行体制。大剧院应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意识、开放的方式进行管理,使之有利于市场运作,有利于演出剧目的组织,有利于资产效益的充分发挥。基于大剧院的性质、功能和巨大的社会影响,为确保大剧院演出、经营的正确方向和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拟按国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大剧院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

国家大剧院的四个剧场
2006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讨论,同意了这份报告。随后,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家大剧院管理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国家大剧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事业管理,企业化运营。
2007年3月,新的国家大剧院组建,并在中编办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注册。

左起:笔者、万嗣铨、陈平
但由于当时大剧院工程尚未完成,因此,企业的国家大剧院还在继续运行。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有趣的局面——两个国家大剧院并存,一个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万嗣铨(业主委员会主席),一个是事业,法定代表人陈平(院长);单位名称一样,公章也一样。直到多年后,大剧院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完成,企业的国家大剧院才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结束了光荣的历史使命。而事业的国家大剧院则不断在创造辉煌的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