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想和公司签合同怎么办

前面我们讲了公司不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现实中也可能出现你不想跟公司签的情况。比如,你可能在别的公司还有一份工作,眼下不想和这家公司签劳动合同,那这家公司该怎么办呢?

如果公司的HR没有法律意识,很可能随手打印一份所谓的承诺书,让你写明出于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放弃签署劳动合同,责任自负。但事实上,这是公司给自己挖了一个坑。

而我作为律师的建议是,如果公司发现劳动者不积极配合签署合同,那公司一定要抓紧时间解决这个问题。

最好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以内,赶紧补签,这样做最稳妥,也不用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如果一个月过后、一年之内还没签,公司可以跟劳动者提出不签合同就不能继续上班,额外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还不算太糟糕。

那最让公司抓狂的情况是什么?是劳动者超过一年还没有和公司签劳动合同。无论是谁的原因,只要结果是没签,那我们上文所说的那种情况就出现了。公司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周某是深圳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员工入职后公司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周某拒绝签订,他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公司方面很无奈,让周某签署了一份声明,声明中有周某签名,于是公司方就没再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年后,周某因为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万余元。公司觉得冤枉,不愿支付。周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但主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其中条款不公平,因而实质责任在公司一方。最终,周某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为什么法律对公司的要求这么苛刻?因为法律对公司规定了两个义务,一个是通知义务,另一个是拒签义务。

通知义务很简单,就是公司必须及时通知劳动者来签订劳动合同。那拒签义务是什么意思呢?

通俗来讲,就是公司一旦发现劳动者不想签合同,就有义务“炒鱿鱼”。如果你不“炒鱿鱼”,也不签合同,那么法律就会视公司存在“恶意”。这样看来公司还挺冤枉的,本来是劳动者不想签,怎么一年以后,惩罚对象就变成自己了?这是因为立法精神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所以,老板们,一定要慎重对待劳动合同的签订啊!

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