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莉、肖某强组织卖淫,王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区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目的行为,是甄别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的关键。
标签: 容留|类似*交性**行为|管理|控制
案情简介: 自2018年9月起,被告人范某莉在其经营的会所内招募并组织卖淫人员提供“*交口**”等卖淫服务,收取不等费用。被告人范某莉雇佣被告人肖某强担任现场经理,负责管理技师、借贷客人等现场管理工作,雇佣被告人王某担任收银员,负责排班、收银等工作。2019年被告人范某莉主动到案,但否认有组织他人卖淫。
法院认为: 1.范某莉是会所老板,被告人肖某强、王某以及相关的技师等人明确指出会所提供*交口**等类似*交性**行为服务,范某莉将卖淫女进行编号管理,建立微信群、开会等形式指挥卖淫,还安排肖某强进行管理,具有“控制”的目的行为。2.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容留”是手段之一,组织和容留二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目的行为。3.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订、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制订收费标准。4.指挥、安排卖淫活动等。综合分析认定范某莉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实务要点: 区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目的行为,是甄别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的关键。
案件索引: 见《范某莉、肖某强组织卖淫,王某协助组织卖淫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闽 02 刑终第 46 号刑事裁定书》
【2024年1月20日】农历腊月初十 星期六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