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诈骗罪金额与定罪标准 (医保诈骗构成什么罪)

本文导读:3月9日,在*会两**召开期间,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增加“社保诈骗罪”打击骗保行为。朱列玉认为:“医疗保险的推行大大减轻了城乡居民的医疗负担,但是近年来,医疗骗保行为却时常发生,应当加大打击力度,从立法上对骗取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行为进行规制。”

由此,笔者想到了此前网上一个引发热议的法院判决——

被告人邹某先后多次冒用丈夫周某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为其在多家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一万余元,被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

此判例一出,立马引起了社会广泛热议:借用家人的社保卡竟然会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此结论显然以偏概全了。从上述判例来看,其实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不妨借此案例来分析讨论——

究竟何为“社保诈骗罪”?使用非本人医保卡的行为一定会构成诈骗犯罪吗?

犯了诈骗罪社保会被取消吗,医保报销诈骗可以判刑吗

1、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医保卡账户的构成:

医保卡包括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两部分。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就是单位为每月从员工个人工资里面扣除的钱,一般按照工资的2%的比例扣除,本质上讲,这部分钱款的所有权应属个人。

——统筹账户

统筹账户里的金额称为统筹基金,是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保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

2、使用非本人医保卡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应区分来看:

(1)使用*亲近**属医保卡个人账户内的金额,不构成犯罪

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中规定: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医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金额属于持卡人自己,持卡人有权进行支配,其*亲近**属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买药,是合法行为。

(2)超出个人账户,使用了统筹基金的,涉嫌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

  •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 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非法目的;

上文已提到,统筹账户里的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非个人所有。

因此,明知不是自己的医保账户却试图隐瞒真相,使用*亲近**属的医保卡,且超出个人账户金额范围(使用的统筹基金部分侵犯了所有医疗保险缴纳人的财物),如果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数额标准的话(各地不一样),就可能涉嫌构成本罪。

比如,如果使用自己父亲的医保卡名字住院,住院一共花费8万元,按照规定,其中23%从父亲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扣除,剩余部分根据其父亲享有的医疗待遇报销,就会涉嫌诈骗罪,除了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行为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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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完上述,我们再来看这个有争议的判决:

【案情经过】

邹某和周某为母子关系,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邹某先后34次冒用其丈夫的社会保障卡,由女儿周某持该卡为邹某本人在本市多家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金额11367.64元。

其后,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邹某和其女儿周某犯诈骗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缓刑)和罚金。

【本案争议点】

本案行为人所冒用的并非他人,而是其家属(丈夫和父亲)的社保卡,“骗取”的金额是社会保险费。争议点在于,该笔“社会保险费”,是(丈夫和父亲)周某医保卡账户的个人账户,还是统筹基金呢?

——这笔钱款的所有权性质,可以说至关重要,直接影响本案的定性。

但是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来看,对此问题并未明确(是个人账户还是统筹基金)。因此,关于本案判决结果,笔者持保留意见。

总的来说,#人大代表建议增加社保诈骗罪#——目的在于从立法层面,加强对骗取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就如上述分析,借用家人的医保卡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犯罪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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