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区内狗咬了如何提起诉讼 (被狗咬对方不承认怎么起诉)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

如果被狗咬了

那么 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

到底该如何解决?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1日,原告去被告经营的国强日杂商店购买货物,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被狗咬伤后,被告带原告去迁安市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注射狂犬疫苗,并给支付了医疗费380元。被告除给原告支付380元医疗费后,不再给原告出医疗费,后原告报警,告知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2269.71元、交通费48元、误工费2158.05元(15天X143.87元/天)、护理费651.28元(7天X93.04元/天)、营养费750元(15天X50元/天)、鉴定费600元,合计:6477.04元。扣除被告已给付380元,被告应给付6097.04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损失费用,被告一直推拖拒绝给付。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阚秀庆因伤经济损失1554.50元(3868.99元X50%-380元)。

二、驳回原告阚秀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被告经营国强日杂商店。2018年11月11日晚7时许,原告去被告商店欲购物,因天色已晚,原告去被告后院住宅处喊人,行至住宅月台处时,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右小腿。原告伤后,双方对打疫苗费用的负担及责任进行协商,原告为被告写下字据一份,字据载明:“因狗咬我费用自单(担)一半。对方担的明天送过来,以后出问题责任自负。洼里,阚秀庆,2018.11.11”。后被告家人带原告到迁安市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诊断为:犬咬伤Ⅲ级。门诊注射了狂犬疫苗,被告支付医疗费380元。2018年11月13日,原告在迁安市杨店子中心卫生院继续治疗,诊断为:犬咬伤Ⅲ级。肌注破伤风免疫球蛋白250U。2018年11月14日,原告在迁安市卫生院治疗,查体:右腿可见一长约3CM伤口,伤口周围红肿已结痂,印象犬咬伤。处置:1、消毒伤口;2、伤口周围洗消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1400U。同日,原告因治疗费用与被告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报警。警察告知诉讼解决。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伤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作出冀唐证源法鉴【2021】临鉴字第14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阚秀庆自受伤之日起,评定误工期15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15日。开支鉴定费600元。

原告因伤经济损失为:迁安市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费380元,杨店子中心卫生院治疗费341.31元,迁安市卫生院治疗费1548.40元,交通费48元、护理费651.28元(93.04元/天X7天)、营养费300元(20元/天X15天)、鉴定费600元,合计:3868.99元。

另查,原告受伤后,被告已付医疗费38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诊断证明,治疗票据、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家商店欲购物,进入被告家院内喊人时,不慎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该事实清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负有责任。原告虽不存在故意,但存有过失,故原告亦应承担责任。结合原告伤后为被告写下的具有协议性质的字据,原被告对该事件应负有同等责任。

关于原告的因伤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结合门诊病历记载,应属必要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158.05元(143.87元/天X15天),因原告是企业职工,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用人单位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及误工期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651.28元,法医鉴定书鉴定护理期7日,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每日93.04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750元,应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的规定,按每日20元营养费计算,故应支持300元(20元/天X15天)。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因伤损失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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