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杨冲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今年9月16日,他的财务人员在与卖方协商货款支付事宜时,由于对方工作人员的QQ号被人盗用,盗用人以该工作人员的名义将何力在深圳市工商银行的银行帐户帐号发给杨冲的财务人员,导致杨冲的财务人员误认为何力的银行帐户是客户方指定的货款收款帐户。杨冲将6万元货款通过网上银行转帐方式转入了何力的银行帐户。杨冲发现汇错款后,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将何力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因无法联系上何力,为了要回误汇的货款,杨冲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不当得利纠纷。由于杨冲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杨冲误将货款转入了被告何力的银行帐户,但被告并没有合法依据占有杨冲转入的货款,应当返还给杨冲,对杨冲要求被告返还汇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杨冲要求被告支付汇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且汇错款是杨冲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何力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杨冲汇款6万元。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规定,对与本案有关的知识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且造成他人损失,这就是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方面: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在这里,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二)一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
(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受益人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