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列的反思: 首先将本案涉及的相关人物罗列出来: 1、公司1(GS1):代表人GS1—Z 2、自然人(ZR):经办人:ZR—L 3、公司2(GS2):法人:GS2—L 经办人:GS2—R 实施人:GS2—S 4、公司3(GS3):法人:GS3—X 5、包工头(BG):BG—L 事情的前因后果: 1、自然人ZR—L通过介绍挂靠公司1,用其公司名义投标,中标电力公司工程1000万,并和GS1—Z以公司和个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公司1提取2.5%管理费。 2、自然人ZR—L将工程承包给公司 2,并和公司2经办人GS2—R以个人名义签订合作协议,公司2在质保协议上加盖公章。自然人ZR—L按工程进度回款提取工程款30%费用(自然人承担工程保函费用、保险、税收、公司1的管理费,并负责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协议签订一个月后,公司1以自然人没有工程承包资质为由,要求自然人ZR—L找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和其签订协议,要不就以公司名义退出施工,于是和公司3法人GS3—X签订了公对公协议。 4、工程实施按进度回款后,自然人ZR—L按时到税务局开具发票给公司1,并将公司2所得到的工程款支付到公司2法人GS2—L 个人银行卡。 5、一年半后,包工头BG—L以公司2一直拖欠其人工工资100多万为由告到电力公司,后电力公司调解无效,到法院提起诉讼。 6、法院当庭质问公司2法人GS2—L:工程赚钱了你分不分给GS2—R?工程亏本了,你要不要GS2—R承担?GS2—L均回答“否”。法院一审判决免除了公司2合同签定人GS2—R全部责任,由公司2和自然人ZR—L承担全部费用。 7、公司2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中院没有开庭,直接判公司1承担全部责任。其后进入执行期,法院冻结了公司1账户,公司1将公司2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和利息支付给了包工头BG—L。 8、半年后公司1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发起诉讼,公司所在地法院一审判决公司3和自然人ZR—L承担全部责任。 9、公司1和公司3不服判决到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10、半年后电力公司以多领的电力物资没有退回,和拆旧物资没有退回为由起诉上述当事人,法庭上证明确凿:所有物资签收、经办人均为公司2实施人GS2—S ,法院一审判决由公司1承担全部责任。 11、1年半后,公司1所在地法院在中院驳回上诉后,发函给自然人ZR—L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要求自然人ZR—L配合调查,复述整个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 案件是否真正结束?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在这个案件里有很多值得大家重视的东西: 1、公司不能乱给别人挂靠。 2、民间契约在法庭上并不能说明什么。 3、对不熟悉,和心术不正的人和公司千万不能合作。
4、出发点不同,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也会有所差异。#仲裁案件审查# #拒绝履约# #合同法律问题# #法定方式# #代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