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然而有些人却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如实申报财产或转移财产就可以逃避执行。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基本案情
2018年,债权人邓某某、林某某(已判决)与邹某某夫妻在霞山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确认林某某、邹某某欠邓某某54.5万余元及相关内容,并由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并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林某某、邹某某不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邓某某遂向霞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随后法院于2018年5月至9月期间作出执行裁定书,但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林某某、邹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依法报告财产、交付指定财物,且在收取租赁房屋的租金后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的裁定无法执行。

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霞山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24年2月22日以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力暴**、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辱侮**、*攻围**、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检察官提醒
抗拒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逃避履行义务,把司法程序当儿戏的行为,必将面临刑事处罚。因此,面对法院的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当予以重视,依法承担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莫存侥幸之心,切勿挑战司法权威!

来源:霞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