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粤西大律师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后最迟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在公司上班想跳槽,但劳动合同又未到期,员工申请申请辞职,公司迟迟以种种理由不批准时,员工该怎么办?

杨先生就遇到这样的事:他于2016年3月入职一家电子科技公司,任职销售主管,工资每月8000元加提成。2017年10月,由于杨先生工作能力强,同行B公司想以高薪聘用他,经过私下面谈,杨先生想跳槽过去。
于是杨先生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公司主管开始劝杨先生不要离开,而且愿意每月加2000元工资,但鉴于杨先生在公司的与同事的人际关系并不好,因此,杨先生决定要辞职。
公司收到杨先生的辞职信后,担心杨先生带走一些客户,以种种理由拖着,不给办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照常帮杨先生缴纳社保。
由于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B公司担心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也不敢聘用杨先生,而且社保关系一直在杨先生原来的公司那里没断,B公司也无法为杨先生缴纳社保。
为此,杨先生很着急,想立即离开公司去B公司就职,向律师咨询有何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杨先生可以在提交书面辞职信后30天内离开,到新的单位就职;实务中,有些员工在提交辞职信第二天就不到公司上班了,除非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这种情形也不存在法律风险。
若需要原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出具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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