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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楚雄市流动人口办理《云南省居住证》申领、核发、换证和补领业务统一由楚雄市公安局受理,原楚雄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不再受理《云南省居住证》的申领、核发、换证和补领业务。
二、原楚雄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办理的楚雄市《居住证》于2017年7月1日之后作废,在2017年6月30日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仍可享受楚雄市流动人口优惠待遇。请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供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相关居住证明材料到楚雄市公安局各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办理新版《云南省居住证》。
三、楚雄市公安局办理《云南省居住证》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相关居住证业务。
四、办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五、 申领条件: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六、 申领资料: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证办**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具体详细*证办**资料是:
(一)居住地址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购房合同;
4.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二)稳定就业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稳定就读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生证;
2.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
(四)流动人口已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可凭居住情况辅助证明材料补办暂住登记,暂住登记起始日期以证明材料记载日期为准。居住情况辅助证明材料包括: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2.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3.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5.工商营业执照(需为法定代表人);
6.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七、 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首先应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登记,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居住证明材料,由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核资料后,在云南省公安人口系统流动人口模块中进行录入,将*证办**资料交*证办**人员带回流动人口居住证*证办**窗口打印暂住登记证明;居住满半年的,可凭居住情况辅助证明材料补办暂住登记后核发《云南省居住证》。
八、 居住证签注:《云南省居住证》每年应当到楚雄市公安局*证办**窗口进行一次签注,签注时间为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至后60日,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九、 居住证发放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便民大厅11-14号楚雄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窗口。

办理流程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