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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她挺可怜的,又无家可归…”,安徽合肥,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性侵案件:男子潘某在一商场二楼过道处,见赵某某独自一人便上前与其攀谈。在此过程中,潘某发现赵某某精神有问题,于是将赵某某骗至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强行与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鉴定,赵某某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疾病,且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检察院认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素材来源于中国网咨询,笔者稍作整理)
#合肥男子将精神病女子骗回家侵犯#

真的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就像很多网友提出的,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嫌疑人为了自己的私欲,居然将犯罪的魔爪伸向弱势群体,本来已经够可怜的,不顾人伦情理,简直是道德败坏,最终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嫌疑人潘某明知被害人系智障人士,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女幼**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通常来讲,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行为性**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侧重于对智障女性以及*女幼**的保护,比如,保护智障女的性同意能力,来源于刑法及最高院《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这份最高院的解答明确了“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行为性**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也就是说,本案中,即使嫌疑人潘某没有采取*力暴**或者其他胁迫手段,即使被害人赵某某某同意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其属于智障人员,不具备性承诺能力,在此情况之下,嫌疑人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有关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潘某该面临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这样来看,对于嫌疑人潘某来说,在不考虑其是否具有坦白或者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轻则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