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法律评价,审判人员根据法律作出生效裁判,是法律视角;不公是你个人对判决结果评价,是个人视角。
争议焦点在于,你认为的不公,是否真的不公?你的评价是否真实客观?
其实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审判,裁判的本质,都是由控辩双方对呈堂证据举证、质证。刑事案件是检察代表国家来控诉,民事案件是当事人双方的控辩。
审判员根据自由心证对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打分,判断证据三性,根据内心的确信程度,来决定是否采纳相关证据。
然后根据自由裁判权,在量刑指导意见、在类案同判、同案同判的原则、规则框架下,适用教义法学方法,做出最符合法律评价的判决。
也就是根据已经质证、采信的证据,来反映出一个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是由采纳的证据来证明的事实,是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得出来的事实。
所以绝大部分人认为的不公,是认为法律认可的事实,和自己认为的事实不符。或者说认为审判人员依据证据规则得出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方面,是因为现有的证据只能还原出这样的事实,能够收集的证据和能够提供的证据,只能还原出这样的一个事实。
个人认为的事实出入部分,哪怕是客观事实,因为无证据主张,或者证据薄弱未被采纳,导致这个法律结果可能确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
救济方法就是尽可能去收集、提供、补充新的更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才能*翻推**之前认定的法律事实,由新的证据来还原出一个新的法律事实。
另一方面,非法律人士看待判决是从外部视角(社科法学方法,比如法哲学的视角),判断时,参杂了社会学、经济学,甚至社会道德、个人情感,评价范畴往往不是这么判是否合理,而是法律这么这么规定是否合理。
有时,道德与情感甚至占据了上风,认为法律不该处罚一个悲惨的人,一个可怜的人,由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情而忽视触犯法律的事实。
而内部视角(教义法学方法),是要完成三段论:这类案件是否适用这个法条,这个案件符合这类案件,这个案件适用这个法条。如果在逻辑环节能够闭环自洽,就是接近法律评价真相。
当然,也有可能法律评价确实在审判人员自由心证环节对事实和证据认定产生了太大偏差,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寻找救济途径了。
如果说,你认为遭遇的不公,并非由于证据的原因引起的,而是虽然证据充分,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被枉法裁判,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如果被枉法裁判,感觉冤枉,也是可以有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来为你主张公道。
不论如何,认为不公,都需要通过合法渠道来寻求救济途径反映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