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父亲生病索赔的事,青县盘古镇的王某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表示感谢。
原来,青县盘古镇王某的父亲退休后,来到镇上的一家工厂当门卫。去年4月的一天下午,王某的父亲脑干出血,倒在了门卫室内。王某向厂方索要父亲的医疗费,但厂方以王某的父亲生病并非工伤为由拒绝赔偿。王某为此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
经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厂方赔偿王某的父亲医疗费17万余元。
父亲工作时发病
儿子向工厂索赔
青县盘古镇王某的父亲退休后,受雇到镇上一家生产缝纫机零部件的工厂做门卫,并与这家工厂签订了劳务合同。
去年4月的一天下午,工厂的司机刘某准备开车出门送货。他找门卫王某的父亲签出门单时,发现他倒在门卫室内的地上,不省人事。情急之下,刘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大约2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了现场,将王某的父亲送进了青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医生诊断,王某脑干出血。病情严重的王某住进了医院的重症监护室。王某的父亲被抢救时,工厂为他垫付了4万元医疗费。
为了给父亲治病,儿子王某不仅花光了积蓄,还借了不少钱。王某先后花了20余万元医疗费,可父亲仍然住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中。王某感到自己压力巨大,于是接连几次找到工厂,要求工厂承担父亲的医疗费。
单位拒绝赔偿
双方产生争议
王某认为,父亲是在工厂工作时发病的,工厂理应对父亲发病承担全部责任。他的说法没有得到厂方的认可。
工厂负责人张某认为,王某的父亲是因自身原因才生病的,而且他在单位工作与发病不构成因果关系。张某表示,他代表工厂对王某父亲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厂方不应承担责任。
王某称,工厂在用工方面存在问题,才导致父亲生病。因此,工厂必须对父亲承担责任。
张某称,王某的父亲发病后,工厂已经垫付了4万元抢救费,尽到了一定的义务,不应该再承担额外的费用了。
王某坚持认为,父亲在工作时间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理应算是工伤。工厂必须要承担父亲的医疗费用。
王某多次找到工厂负责人张某协商赔偿问题,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一波三折
工厂赔偿17万余元
无奈之下,王某向盘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调解小组,立即展开了调查。调查清楚后,调解小组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现场,王某的情绪比较激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见此情景,调解小组决定分头对双方进行劝解。他们先对王某进行劝说。调解人员称,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王某的父亲生病并不能完全被认定为工伤。王某要求工厂承担全部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王某应该态度友好地与工厂解决赔偿问题。
调解小组又与工厂负责人张某进行了沟通。张某对王某父亲的状况表示同情,愿意和王某商讨解决方案。
经过一番劝解,王某的态度缓和下来。考虑到父亲仍然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现状,王某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要求。张某再次以王某父亲并非工伤为由,拒绝了王某提出的要求。
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调解小组又一次来到了工厂,找到负责人张某,详细阐述了王某家的实际家庭情况,希望厂方能对王某的父亲给予一定的赔偿。
经过调解小组的劝解,张某同意在已经垫付4万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次拿出13万余元,对王某的父亲进行补偿。
至此,双方的赔偿纠纷顺利化解。
律师说法
工厂应承担
部分赔偿责任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亚明:从公平角度和责任划分上来看,工厂对王某进行赔偿是比较合理的。
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中不存在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工作单位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该损害由雇员自身原因而引发,用工单位也不能免责。
本案中,王某与工厂是雇佣关系。尽管王某未受到外力侵害,但他是在工作中发病的,工厂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王某受雇佣工作只是其发病的诱因之一。王某应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积极服药预防或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王某因对自身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才导致工作时发病,应承担主要责任。从公平角度和责任划分上来看,工厂赔偿王某17万余元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