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患者原告王某以“晨起饭后腹痛,稀便约10年”在被告x医院诊治。患者完善检查,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患者行胃、肠内窥镜检查。胃镜检查时,发现胃窦粘膜异常松弛,见数条指状粘膜脱入十二指肠,幽门口狭窄,十二指肠球部散在片状充血糜烂,上覆白苔,结合其晨起饭后腹痛十余年,符合胃粘膜脱垂的诊断,遂与家属沟通建议行内窥镜微创治疗。患者醒后无明显疼痛。

肠镜检查结果:全结肠及直肠未见明显异常。患者于4月4日出院。患者出院10天后出现胃胀、恶心、呕吐、无法进食。2019年5月5日,患者到医方复查,住院3天,彩超显示,胃潴留。5月22日,在医方胃镜检查诊断:慢性非萎缩性胃炎伴糜烂;幽门梗阻;反流性食管炎。5月22日至27日,患者在x县医院住院诊治,诊断为幽门梗阻;胃炎。
5月29日,患者在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胃镜检查见幽门环周溃疡,管腔狭窄,镜身无法通过,诊断为幽门管溃疡××变。6月20日,患者在x市中心医院胃镜检查诊断意见:胃潴留;幽门狭窄,非萎缩性胃炎。原告先后在x县医院、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x市中心医院花费的医疗费为18,937.91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因胃部不适到被告处检查,在被告医护人员的欺骗诱导下,在被告处进行手术治疗并造成原告幽门狭窄的后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同时原告保留后期治疗费索赔的权利。
三、医方观点
被告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没有过错,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被告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应承担损失60%的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对于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原告应提供相关的收据和发票。

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按照原告住所地以及工作地即农村标准来认定,原告未能提供相关手续发票漫天要价,被告不予认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款、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三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赔付范围。
五、鉴定意见
胃粘膜脱垂诊断不足。患者无镜下治疗指征。医方过度治疗造成患者幽门狭窄。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建议:需进一步治疗。对应的等级为八级伤残。
六、庭审意见
被告x医院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虽不存在违法,但却存在严重违规。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x市医学会对被告为原告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能够认定被告存在严重过错,是被告作为医方过度治疗造成原告幽门狭窄,被告的诊疗行为对造成原告的幽门狭窄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有充分的的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王某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审慎医疗的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自负20%的赔偿责任。被告x医院存在严重的主要过错,应承担80%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83,173.7元。(353,967.21元乘以80%)。
【相关素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