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本质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的本质是强制性还是无偿性,税收的本质是什么

税收的本质

1、交换说

霍布斯:“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换取和平而付出代价,分享这一和平的福利部门,必须以货币或劳动之一的形式为公共福利做出自己的贡献。”

亚当·斯密认为:“公共资本和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二项大收入泉源,既不宜用以支付也不够支付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么,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自于这种或那种税收。”

2、经费说

威廉·配第认为:“经费论的基础是国家。他对国家的看法是,‘君主通过欺诈、*力暴**以及扩大领土的对外战争所形成的统一、集权的国家所拥有的人口数量、技艺水平、勤劳程度’,这些构成国家社会经济的内容。配第认为,获取财富的源泉在于农业与手工制造业的生产劳动,扩大生产力是增加国家财富的途径;国王按照正当的理性,作为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必须使王国富强起来。”

在《赋税论》中,配第按照国家职能把国家经费的支出分六个方面进行论述。他认为,属于国家经费支出的项目有:

第一,军费。这是维持国内及海外和平以及抵御外敌侵犯所需的陆海军国防经费。

第二,行政官员及所有公职人员俸禄与办公费用。这是为保证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的权威。

第三,宗教费支出。这些费用是用于拯救人的灵魂,启发人的良知,防止社会犯罪。

第四,教育费支出。这是指帮助有才能的人,使其从事探求自然界的规律。

第五,救济费。这是对孤儿、弃婴的扶养费,以及对各种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及失业者的救济费。

第六,公共经费。这是用于修筑公路、河流、水道、桥梁、港湾以及其他福利事业的费用支出。

配第说,一国居民“应将他们一切土地和劳动所得收入的二十五分之一扣除下来缴纳赋税,充作公共用途。”

3、再分配说

萨缪尔森认为税收还具有再分配的经济性质。他指出,税收是政府支出的主要来源,政府支出又有相当多的部分用于转移支付,这样,税收的再分配经济性质就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征税,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人民实际上所决定的是:如何把满足社会需要的资源从各个家庭中取出,从他们所拥有的企业中取出,以备作为公有物品和劳务来使用。”另一方面是政府将征收的税款用于转移支付,对社会财富再进行一次分配。“而造成再分配的原因是国家向某些人收税又把钱给与另一些人。”

4、调节经济说

公共选择学派的布坎南认为,最优的税收工具就是参与公共选择的人们能够至少在理论上获得一致同意的税收工具。……因为只有纳税人预计到他们从政府那里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利益大于或超过其通过税收转移给政府的资源价值时,才会同意纳税。所以,布坎南认为,所谓优化的税制是指某种税制产生的税收收入资助的公共产品以及该税制分摊给每个纳税人的税收份额均能获得纳税人广泛赞同。

5、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恩格斯:认为:“纳税原则本质上是纯共产主义的原则,因为一切国家的征税权力都是从所谓国家所有制来的。的确,或者是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没有什么国家所有权,而国家也就无权征税;或者是国家由这种权利,这样私有制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所有制就高于私有制,而国家也就是成了真正的主人。”马克思把税收界定为:赋税是政府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列宁则进一步认为,“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

所以,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我国对税收从如下三个方面界定:

第一,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直接联系的,是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也就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

第二,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在征税过程中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第三,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上述各种学说,也基本上可以分为2类,即为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中心学说与国家分配论为理论基础和以社会契约论与公共财政论为理论基础而阐发出来了税收本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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