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有望变为工龄退休吗 (延迟退休有出路吗)

随着2021年上半年的结束,人社部在6月30日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对“十四五”期间人社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要求和规划,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莫过于再提“延迟退休”,按照“规划”的要求,未来将“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在此要求下,沿用了几十年的“男性60周岁退休、女性职工50岁退休、女性干部55周岁退休”的规定可能会在未来几年发生变化,调整期内每年“小步”延长一段时间,直至调整结束。

延迟退休到底该怎么办,延迟退休该怎么办

关于“延迟退休”的话题已经提了13年的时间了,想必大家心里早就有了预期,但“规划”中同时对“最低缴费年限”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大家“始料未及”的。

根据社保法的相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这一标准已经延续了很多年,但“规划”中首次提到“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在此要求下,未来“最低15年的工龄”将成为历史,在“逐步提高”的大前提下,未来不同时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可能是15.3年、15.7年或者16年等其他数字,如果达不到这一最低要求,那么只能延长缴费期限,之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申领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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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最近几年将达到退休年龄的“临退人员”而言,通过何种“补救”措施才能延长自己的工龄,避免因“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而达不到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呢?至少有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尽快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最低缴费年限”即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又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只要二者相加后的缴费年限能达到最低要求即不影响养老金待遇的正常领取。因此,在“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下,对于一些特殊临退人员而言,尽早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很重要。

那么哪些职工可以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呢?至少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各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比如当地1996年1月1日建立的个人账户,而参加工作的时间是1990年,那么1990年-1995年这6年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档案中必须要有能体现用工记录的资料,比如工资表、出勤记录、录用合同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资料很难得以完整地保留,这就需要临退人员抓紧到用人单位人力科完善这些资料,尽早的做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从而延长自己的“工龄”。

第二类是*员复**退伍军人、城镇“上山下乡”知青等“兵龄”或“上山下乡”期间的年限也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同时也需要有相关的资料予以佐证,比如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或其他能辅助证明有“上山下乡”经历的辅助材料,这些资料找不到的可以查找单位档案、民政档案等等,总之要尽量找出相关证明材料,时间拖得越久则难度越大,尽早认证才不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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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之前养老保险“应缴未缴”的缴费年限尽早补缴;

早在2016年,人社、财政两部就发文要求不能以通过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之前未缴的养老保险更不能往前补缴。在此要求下,各地在2019年基本上都停止了“往前补缴”养老保险,参保人想通过补缴来延长缴费年限的想法就行不通了。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往前补缴”的,符合这些情况的参保人一定要及时补缴,防止政策有变: 一是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按照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应缴未缴”的可以补缴,“补缴”既可以通过仲裁或协商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只要形成了实际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补缴;二是短期离职或是辞职的,中间断缴的部分可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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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个方面就是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或者可以往前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有助于增加缴费年限,在“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和大背景下,不至于出现因为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正常退休的情况,还是非常有必要、非常有用的。

另外,对于既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又不符合“补缴”的临退人员而言,一旦出现最低缴费年限不达标的情况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也不用着急,可以先延长缴费期限,最长延长5年,延缴5年还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过此种情况下,在延长缴费期内肯定是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领取养老金的,即要晚几年才能领取养老金,这是弊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