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崔某因为肚子疼到A医院治 疗,被诊断为: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之后病情持续恶化,医方给予相应治 疗,最终在入院后第二天死亡。

死亡诊断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低血容量性不足休克,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继发性糖尿病、电解质紊乱、应激性溃疡。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认为,A医院门诊“处置错误,未预见到急性胰腺炎的危险性,未及时行辅助检查、分型诊断,观察病情不仔细,监护不到位,未及时请外科会诊,使崔某丧失手 术机会,导致了患者死亡。于是,便把A医院诉至法 院。
经过审理鉴定后,A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1.患者的症状应考虑第一诊断为急性胰腺炎,收入消化内科或普外科(肝胆外科),医方门诊处理欠妥。
2.医方存在观察病情不仔细、监护不到位的过错。
3.医方没有及时考虑手 术治 疗,请外科会诊时已丧失手 术机会,一定程度降低生存的几率。
但医方的早期保守治 疗符合诊疗规范,而且重症急性胰腺炎病情危重,即使及时行手 术治 疗,死亡率仍高。

所以最终的鉴定意见为:
A医院对崔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次要原因),参与度建议为百分之20-40。
根据责任比例,法 院判决医院承担百分之40的责任,并赔偿死者家属6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