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小王来普法,今天,我们将为大家介绍我们生活常见的,也是民法典中常用的准合同中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相关知识。

一、我们看一下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管理人对其管理对象实施的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一个人在公园里摆放了一个花盆,但是他没有在意花盆是否被偷走了,另一个人在花盆旁边走过,发现花盆后把它带回了家,他没有对花盆进行管理,也不对它的损失负责。这种情况下,第一个人就不能因为自己没有管理而要求第二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以例释法】
陈某甲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生效判决判令陈某丁与陶某的遗产房屋归陈某甲所有,陈某甲支付陈某乙、陈某丙房产补偿款各580055元,陈某乙、陈某丙等配合陈某甲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判决执行程序结案后,执行局通知陈某甲去房管局领取房产证,房管局告知陈某甲必须为陈某乙、陈某丙支付相应税费后才可以变更登记并领取房产证。陈某甲被迫为陈某乙、陈某丙垫付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共计46984.4元。故,陈某甲请求陈某乙、陈某丙向其返还已垫付的46984.4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陈某乙、陈某丙辩称:一、房子原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丁与陶某名下,现直接变更到陈某甲名下,有关税费应由陈某甲承担,陈某甲要求陈某乙、陈某丙承担税费没有依据。二、依据济南市房管交易的相关规定,根本无需缴纳相关税费,而且陈某甲缴纳上述费用是在陈某乙、陈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三、陈某甲是为了实现过户目的才缴纳的税款,本质属于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已生效的某某民事判决书判决,案涉房产归陈某甲所有,由陈某甲支付陈某乙、陈某丙上述房产补偿款各580055元;陈某乙、陈某丙协助陈某甲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陈某甲申请执行,一审法院出具某某结案通知书,载明某某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办理财产过户时,需要各方当事人缴纳相应的税费,根据相关机关开具的票据,陈某乙、陈某丙所应负担的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合计46984.4元,其中产权转移书据费580元、房屋赠与费34803.3元、个人所得税11601.1元,均由陈某甲垫付。陈某甲支出保全保险费500元,代理费5000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案涉房产原系陈某丁、陶某的共有房产。因上述房产的继承、遗赠问题,陈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某某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案涉房产归陈某甲所有。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陈某乙、陈某丙上述房产补偿款各580055元;二、陈某乙、陈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陈某甲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陈某乙、陈某丙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作出某某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陈某甲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并未要求陈某乙、陈某丙向陈某甲支付案涉房屋过户的有关税费(应由陈某乙、陈某丙负担部分)。陈某甲在领取案涉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时,以其本人名义为案涉房产缴纳了契税(房屋买卖)17401.65元、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580.10元,补缴土地价款分别为14202.2元、9000元;以陈某乙、陈某丙的名义为案涉房产缴纳契税(房屋赠与)34803.30元、印花税580元、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1601.10元。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上述契税(房屋赠与)34803.30元、印花税580元、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1601.10元,应由陈某乙、陈某丙缴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陈某乙、陈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甲偿付46984.4元;二、陈某乙、陈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甲偿付资金占用费用(以4698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陈某乙、陈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甲偿付保全保险费500元;四、陈某乙、陈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甲偿付代理费用5000元;五、驳回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乙、陈某丙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五项;三、驳回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民法典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二、什么是不当得利?
通俗的讲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原所有者。比如,一个人在公园里买了一束花,他发现花盆旁边有一个空花盆,于是他就把花盆带回了家,准备放在空花盆旁边。但是,他不知道这个花盆是别人的,当他把花盆放好后,他就应该把花盆还给原主人。这种情况下,他就不应该获得花盆的利益,而应该把花盆返还给原主人。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以例释法】

两年前,陈某在外出游玩时捡到了一部崭新的手机,转手便将手机卖给了二手手机店。近日,却接到了来自息县法院的电话……
家住浙江的冯某从网上向息县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两年前,冯某从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但用了没多久,就不慎丢失。手机丢失后,冯某从未放弃寻找。终于,冯某通过报警及手机官网协查等手段定位到陈某。没想到陈某已经将手机卖给了二手手机店,而该手机又被不知情的顾客买走,现已无法追回。冯某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案件通过互联网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调解达成一致意见,陈某现场赔偿了冯某的损失,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来源:信阳晚报
【民法典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讲解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最后,我想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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