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规定 (关于员工出勤管理通告)

员工出勤管理规定

第1条 本公司为使全体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公司员工除下列员工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1)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2)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4)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

第3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自8时至12时整(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为7点50分);

下午:自14时至17时整。

上述上、下班时间各单位主管可视实际需要及各地区特殊情形呈总经理调整,但每日实际上班时数不得少于7小时(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一律提前10分钟)。住宿在公司的值勤员工及负责环境清洁工作的员工,其上班时间另定。

第4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因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第5条 上班迟到在5分钟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上班迟到超过5分钟以后打卡者,为第二类迟到。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三次者,视为第二类迟到一次;凡一个月内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为旷职半天。

第6条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的时距应在30分钟以上,否则视为第二类迟到。

第7条 员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第二类迟到。

第8条 员工第一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并送呈有关单位主管,作为平时考核参考资料之一。

第9条 员工第二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除呈报有关单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该月份薪金总额1%,充为福利金。

第10条 员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早退,上项签注必须于下次上班日上午9时前亲自呈主管签注为限。

第11条 员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该月份薪金总额1%,充为福利金。

第12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旷职一天,并按其情节酌以惩处:

(1)委托他人代打出勤卡者;

(2)有涂改情况者;

(3)故意毁损出勤卡者;

(4)伪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项情形发生,代打者亦视为旷职一天并同受惩处。

第13条 员工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者,应依请假手续办理。

第14条 总公司、分公司比照本办法实施。

第15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需呈报总经理核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