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京落户政策的收紧,北京户口越来越值钱。能够解决户口的工作,对于年轻人来说有着非同寻常的吸引力。而为了保证人才的投入,单位通常会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比如:“服务期限10年,服务不满5年的,一次*交性**纳单位违约金20万元整;服务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少服务1年交纳单位违约金3万元整”。 ”而部分员工会选择在服务期没到之前拿到户口走人。
用人单位认为,北京户口属于稀缺资源,员工既然同意了违约金条款,提前辞职就应该支付违约金,可真的是这样吗?
一、用人单位提供户口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北京户口这一稀缺资源,也依然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类违约金条款无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79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观点如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而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但应当指出的是,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明知并应知晓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后果,其辞职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本院根据尤某未满服务期及公司需要招聘同岗位人员所需支出等情形酌定尤某赔偿公司损失10000元。”
二、员工提前离职,用人单位损失如何弥补?
不能适用违约金条款,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于未满服务期离职的员工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救济途径?
并非如此。法院尽管不支持违约金,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因员工提前离职产生的损失。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8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个案例中,单位根据人力资源会计理论制作的《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员工提前离职给单位带来的损失,法院支持了单位主张的6万元损失。
“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我公司根据人力资源会计理论制作的《员工离职损益分析》显示,考虑到周某承诺的期限较长,公司在周某在职期间将其作为重点员工培养,为其投入薪酬成本、培训成本、办公场所成本合计691270元;周某突然提前辞职,对公司造成离职成本、接替员工招聘成本、效率损失合计约139608元。
而由于周某作为不具备任何工作经验的2012年度毕业生,在其入公司初期尚无法完全履行衍生产品部交易员的完整职责,截止周某提前离职之日,经核算其在职期间的产出价值仅为508626元。即我公司由于周某提前离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至少182644元,大幅超过周某与我公司预先核定的10万元,更远高于周某向我公司支付的6万元赔偿金额。”
本案中公司依据承诺书中约定的损失数额要求周某支付离职赔偿金6万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进京户口指标属稀缺资源,周某在占用某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隐性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某公司在周某提出辞职时依据承诺书中约定的损失数额要求周某支付离职赔偿金6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尽管法律不支持基于办理户口而约定违约金,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员工离职给单位带来损失的,单位依然可以向员工主张赔偿损失。单位应收集员工离职给单位带来的离职成本、接替员工招聘成本、效率损失等证据材料,以争取合理赔偿。
来源:天津二中院 2026-03-17T04:54:2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