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当中,原告方提交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当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法院在审理的过程当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的事实及理由以及证据材料,若认为法律关系不符合起诉时的案由的,法院可以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此时当事人一般都会变更诉讼请求,或许有人会认为法官主动释明案由,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结果,但实际上,案由的确定只是方便民事诉讼案件类型的分类,主要是根据本案双方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去决定的,并不会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直接性的影响。

根据案号为(2022)青民申758号的民事判决书,原告覃某表示不依据 民间借贷 法律关系向被告韦某主张返还35000元,主张其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韦某35000元,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要求被告韦某予以返还。原告在起诉时将本案定性为 民间借贷 ,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在开庭审理时,经法官释明后,原代变更诉讼请求,将案由改为不当得利,法官说不属于不当得利,且后来又多次向原代释明的情况下,原代又改为共同出资购房,后又改为返还彩礼,最后又改为返还赠与的35000元,故最终法院将案由定为婚姻家庭纠纷。
裁判要义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坚持原来的主张不予变更。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变更其起诉返还案涉款项依据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官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从而明确案件争议并无不当。

裁判要义二:综合在卷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双方恋爱期间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购房资金困难而向其转账35000元的事实有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上诉人亦认可收到此款并将部分用于偿还购房借款。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给付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就,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本案中案涉款项数额较大,非双方维系感情的小额 赠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缔结婚姻关系,被上诉人因此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应该得到支持。上诉人关于该款用于双方生活及大家庭共同开支,被上诉人不认可,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