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撞到狗怎么赔偿 (宠物狗主人受伤的责任)

狗狗撞到狗怎么赔偿,狗吓路人摔伤主人不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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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有人指认自己养的泰迪犬伤人了,徐琳不服气地回击道:“你看看清楚,这是泰迪犬,是小型宠物犬,温顺听话,从来不攻击人,你摔倒了和我的狗有什么关系?想讹诈人是不可能的!”一言不合,两人便争执起来

六旬老太许秀芬经过商业步行街时,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宠物犬见其靠近,站起来朝其走了两步便停了下来,没有任何的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可是,许秀芬因害怕小狗,见小狗没拴绳,过度惊慌,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致残,遂以养狗者徐琳对饲养的狗看管不严进而导致自己被狗伤害为由,向徐琳提出巨额索赔。而徐琳提出,宠物小狗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许秀芬可能存在因其他原因摔倒的可能,不同意赔偿。由于双方的差距太大,无法调和,就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过度惊慌摔残

现年64岁的许秀芬,是广东省台山市人。许秀芬生性胆小,特别是对狗更是与生俱来的恐惧。不要说对大狗,就是看见那些小狗,也是十分害怕。每每看到狗,她都是远远避之。

2017年8月13日吃过晚饭后,在丈夫的陪同下,许秀芬到离家不远的商业步行街台城舜德路散步,顺便逛逛街。许秀芬夫妻基本上走在宽敞的公共人行道上,时不时到临街的商铺里看看。

19时19分,许秀芬夫妻回头正沿公共人行道走到了临街的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聚鲜楼邻接处时,在不远处的台阶上正巧有一只棕色泰迪犬趴在那里休息。这只泰迪犬没有被用狗绳拴住,主人也没有在旁边。泰迪犬属于小型宠物犬,形体不大,棕色的皮毛在昏黄的路灯下又显得有些暗灰,趴在地上很不显眼,加之许秀芬的视力又不是很好,因此,许秀芬并没有注意到这只小狗。这时,后方正好来了一辆巡逻车,为了避让车子,许秀芬夫妻很自然地向右边贴近商铺继续往前行走,越来越接近小狗。见许秀芬夫妻接近,小狗站立起来向许秀芬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后,就站在那里望着许秀芬夫妻,没有其他的任何行为。此时,许秀芬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许秀芬突然见一只小*逼狗**近自己,十分害怕,恐惧之中慌不择路往其左侧快速避让,谁知脚下一崴,不幸摔倒下来。

“养只狗,也不拴好,把我吓倒了,要是有个好歹得赔偿我。”在丈夫及路人的帮助下,许秀芬忍着疼痛被扶了起来,感觉有些不对头,便又喊道:“这是谁家的狗?谁养的谁站出来,躲起来也没用的!”

“谁躲起来了?”小狗的主人徐琳从路边的商店里冲了出来,见有人指认自己养的泰迪犬伤人了,不服气地回击道:“你看看清楚,这是泰迪犬,是小型宠物犬,温顺听话,从来不攻击人,你摔倒了和我的狗有什么关系?想讹诈人是不可能的!”一言不合,两人便争执起来。后有人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登记了双方的信息后,并依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将路边监控的视频进行了保全。见许秀芬表情十分痛苦,民警就让许秀芬先到医院看病。

当时,许秀芬即被送往台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没想到,经初步检查,发现许秀芬的伤情比较重。次日,许秀芬便转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3日,支出的住院医疗费为5万余元。

巨额损失谁来买单

自己好好地走在路上,却被一只狗惊吓摔倒受伤,不但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遭受巨大的肉体和精神痛苦,这都是养狗者没有把狗拴好的原因,养狗者应该对自己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许秀芬便在基本康复后找到养狗者徐琳,让徐琳进行赔偿。可是,徐琳认为,自己的小狗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许秀芬可能存在因其他原因摔倒的可能,不同意赔偿。

由于双方的差距太大,经多次交涉,未能达到一致意见,许秀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合权益,便来到广东省台山市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徐琳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徐琳赔偿其因遭徐琳所养狗伤害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近5.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秀芬于2017年11月15日对其损伤委托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及后续治疗司法鉴定。同月16日,法维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许秀芬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许秀芬的损伤被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产生的鉴定费为3000元。

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许秀芬于2017年11月7日将诉讼请求变更增加为要求赔偿人民币25万余元。本案能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事发现场店铺门前监控拍下的一段监控视频。法庭上,对当时的监控视频进行了*放播**。围绕视频所能反映的事实,双方进行了激辩。

许秀芬说:“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本人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前面宽敞公共人行道时,突然遭遇徐琳所饲养的狗惊吓,本人因躲避不及而摔倒致残,不但给本人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耽误工作遭受损失,更造成了本人精神上的极大伤害。监控视频充分证明,本人之所以遭到徐琳饲养的狗的伤害,是由于徐琳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在管理饲养动物上未尽基本责任,故徐琳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请求判如所请。

徐琳辩称:第一,许秀芬发生摔倒与狗没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许秀芬摔倒是因为宠物狗造成的。视频时间19时19分10秒,是许秀芬第一次入镜,在宽阔的人行道上许秀芬选择离商铺较远的路线走。视频时间19时19分25秒,是许秀芬最接近宠物狗的时间,许秀芬在接近宠物狗的时候选择离商铺最近的路线走,靠近且注视宠物狗经过,此后许秀芬离开镜头范围。视频时间19时20分20秒,是许秀芬第二次入镜,许秀芬在镜头外已经在摔倒的过程中,进入镜头后倒地,从视频中无法看到许秀芬是如何开始因为什么原因摔倒,而宠物狗是正常往前走了两步,并与许秀芬保持较远的距离。第二,从视频中许秀芬行走路线的变化看出许秀芬在路过时不但没有选择回避宠物狗,而且还有意选择接近宠物狗的路线经过,说明许秀芬不是如其所称极其怕狗的人。再次,视频中许秀芬开始摔倒时是在视频之外,在接近倒地时再进入镜头,无法得知其摔倒的原因,有可能是被石头绊倒,也有可能被其他动物、昆虫攻击,宠物狗在视频中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故本案视频不能证明宠物狗与许秀芬摔倒有因果关系。最后,视频的不全面性决定了无法反映出许秀芬摔倒的真实原因,由于许秀芬受到某种原因导致站立不稳,该情况发生在何时何地在视频中均没有体现,而视频也拍摄不到许秀芬四周的情况,现仅因宠物狗出现在视频中就被认为是动物损害,显然更多的是人为主观臆断,而非根据客观事实依据。

两审结果答案不一

台山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徐琳提供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徐琳饲养的狗只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棕色泰迪犬,本案徐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许秀芬时令许秀芬受到惊吓倒地受伤,徐琳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该泰迪犬见许秀芬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许秀芬攻击、仅向许秀芬移动约50公分与许秀芬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许秀芬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以徐琳承担30%责任为宜。

按许秀芬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核准,事故导致许秀芬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3万元。考虑到事故致许秀芬伤残,其遭受较大精神痛苦,结合其在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6000元。

2018年8月15日,台山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徐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秀芬6.2万余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许秀芬负担3794元,徐琳负担1270元。

一审判决后,许秀芬与徐琳均不服,均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许秀芬在上诉中作为其上诉理由及针对徐琳的上诉提出的辩解,称:1. 徐琳确认宠物狗没有拴绳子没有进行任何的约束,违反了国家的有关饲养动物的法律法规。视频显示正是因为狗的攻击行为导致本人摔倒受伤,因果关系成立,没有歧异。2. 徐琳管理饲养动物未尽基本责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非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本人承担70%的责任,既违反公平原则又没有事实依据。3.本案件属于特别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徐琳能证明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徐琳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本人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全部责任应由徐琳承担。4. 关于徐琳所述的本人来去的问题,因为事发现场属于公共场所,许秀芬去的时候离店铺较远,往回靠右走的时候离店铺较近,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并不是徐琳所述的本人不怕狗。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违法之处,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徐琳赔偿本人人民币25万余元。

徐琳在上诉中作为其上诉理由及针对许秀芬的上诉提出的辩解,称:首先,本人饲养的狗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与许秀芬受伤不具有因果关系,本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许秀芬对小狗实施的侵权行为以及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许秀芬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许秀芬主张其因躲避不及而摔倒不符合当时情况。1.由于小狗并无攻击许秀芬的行为或趋势,许秀芬的“躲避不及”显然没有躲避对象。2.由于小狗没有采取攻击行动,许秀芬在本案的举证中未能证明何等主体采取了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其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在特殊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仍要证明侵权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存在,而从视频中并不存在明显的侵权主体,故应由许秀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本案精神损害已经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体现,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重复计算。故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许秀芬全部诉讼请求。

江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徐琳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动物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的规定。其次,徐琳并未对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拴上狗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本案所涉地点为步行街,时间为晚上19时左右,作为饲养人徐琳应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当许秀芬经过该泰迪犬所处的位置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的以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进而摔倒,该摔倒虽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但因为动物自身具有危险性,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最后,徐琳主张许秀芬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昆虫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许秀芬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据此,许秀芬的损失系徐琳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无证据证明徐琳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徐琳应对许秀芬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并认定许秀芬自身承担70%的责任,法律适用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许秀芬的部分上诉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徐琳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13日,江门市中级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第78条、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了台山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徐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9万元给许秀芬。(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给养宠物狗者敲响警钟

宠物狗伤人,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大家都能理解。可是,如果宠物小狗在大街上自由自在地溜达,没有任何的挑衅行为,也没有与行人触碰,行人只是因为心中怕狗,看到狗后惊慌之中意外摔倒受伤,主人却要赔偿巨额损失,让人觉得匪夷所思。此案终审判决结果一出,立即引起社会的热议。不少网友对不拴狗绳的行为进行了评论。有网友说:“遛狗为什么不拴绳,真的有怕狗的人,每次看到狗没拴绳真的都很害怕,大狗小狗都一样,即便不咬人也害怕。”还有网友说:“没拴绳活该,规则就是让人去遵守的。”但也有网友觉得判决偏严重,担心容易助长隔空碰瓷的出现:“碰瓷*党**有了新主意,又讹了钱,还能教育养狗者对宠物负责。”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徐琳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徐琳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7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徐琳对许秀芬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给养狗者敲响了警钟,养狗就要尽到应尽的义务,不能让狗“伤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新闻来源:《方圆》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