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15日,张某与叶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叶某又与赵某同居,双方于2016年生育一儿,之后,叶某搬至为赵某购买的房屋*共中**同生活,又于2019年生育一女。张某多次苦劝叶某与赵某,无果,于2021年报警,但警方并未立案。

那么,在本案中,叶某与赵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实践中,重婚罪为何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有以下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四)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向公安机关控告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呢?
重婚罪的第二次婚姻通常存在两种形态,第一,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这类婚姻通常有结婚登记、伪造的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直接证据。第二,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此类婚姻通常没有直接证据,取证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实践中,控告人可以搜集证人证言、保证书、同进同出的录音录像照片、双方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重婚罪存在立案难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重婚罪是婚姻家庭类案件,侵犯的虽然是我国婚姻法律秩序,但在传统观念里,这类案件还是属于家事,开弓没有回头箭,在后期的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受害者一旦谅解,公检法将处于尴尬的境地。其次,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婚罪案件的证据,一般难以取得,主要是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死扛到底,其他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下,即使移送检察院,也会被退回。
笔者建议,当得知配偶一方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想以重婚罪追究法律责任,一定要先行搜集可靠、完备的证据,即使在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无果后,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作者:河南聿问律师事务所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李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