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约车司机7天不营业,还有好几千的损失费拿到手?
这到底发生了什么?
这个故事得从今年3月份说起,3月6日早上,网约车司机小刘正出车准备接客,在行驶过程中却被刚准备掉头去单位上班的小张撞了正着,两辆车子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交警来查看现场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违规掉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张立即给自己的保险公司打电话进行了报案,保险公司也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定损。
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网约车司机小刘的车辆在维修厂修理了7天,家庭生活遇到了困难,保险公司又拒绝理赔停运损失,网约车司机小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3500元。

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车子就是他们谋生的工具。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网约车因事故维修被迫停运,能否索赔“误工费”?又能否如愿以偿地拿到这笔“误工费”呢?
近期,法院审判结果来了!
根据网约车司机小刘提起的诉讼,常州市钟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车辆为从事网约车的经营性活动车辆,因修理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被告小张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赔,且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可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关于合理停运损失的确定,因原告提交的事故发生前的营运流水并未扣除实际营运成本,法院酌定按照300元/天的标准支持原告的停运损失。原告车辆共计修理7天,法院最终判决小张支付原告小刘停运损失21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交性**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这些法律规定及以上被迫停运的网约车事例告诉我们,网约车司机若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停工,自己属于无过错一方,是可以索赔相应误工费的!

但要注意,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只有双证齐全,并按照营运车辆性质投保车辆保险,合规网约车的停运损失才能得到支持。
如不幸遭遇此类情况,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定损、维修车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索要维修清单、修理费发票等,固定车辆实际维修导致无法运营的事实,并依法提供事发前后一定时间段的网络平台收入明细、银行流水等财产损失证据。
都是为了生活,相信谁也不想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真的不幸遭遇,也不要害怕,咱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敢于拿起法律*器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