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军台 (清朝时期军权)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文|木木

编辑|观星

清代将获罪官员发往军台效力政策的出台,与清代大一统国家建设的进程密切相关。随着清代用兵西北,着力解决国家安全问题,军事台站也随之大量增设。

军台“乃为递送西北两路军营文报而设”,“军台事务,关系甚为紧要”。 在战时,军台在传递军情、递送战略物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一、军台效力政策的初创

在平时,举凡军情奏报与紧要公文传递、解送遣犯、转运物资等等方面,军台仍然具有不可小觑的地位。

概言之,军台是清代中央与西北边疆交流的大动脉,是国家经营治理边疆的生命线。管理和运转军台是一项繁重而艰苦的工作。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军台事务事关重大、紧急繁杂,对于负责军台运营和管理的官员,在素质和数量方面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军台甚是紧要,务须由娴熟干练之员管理,方能得益”。

另一方面,军台多建设在偏僻山野,所处地方条件艰苦。 雍正元年以迁移台站“扰累蒙古”为由,军台的运营被全部收归中央,交由管理台站人员办理。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军台运营产生了大量的人员缺口。这些都为军台效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提供了客观条件。

军台效力政策实施的起始年限,学界一般沿用沈家本和薛允升的说法:“官犯发往军台效力,始于乾隆六年”,将乾隆六年定为官犯发往军台效力之始。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事实上,雍正元年即出现了将废员发往军台,令其效力的做法。是年五月,雍正帝谕总理事务王大臣等。

令“八旗外任废官,有愿在台站效力赎罪者”自行具呈,如果实心效力,还可获得议叙。该项办法可以被看作军台效力政策的准备阶段。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此时允许八旗废员主动申请前往军台效力,属于从国家边疆经营实际出发的“法外之恩”。国家照料“八旗生计”,给予了八旗废员重新进入国家官僚系统的机会。

由国家强制实施,将废员发往西北地区军台效力的政策于雍正二年就已实施。是年九月,原任云南楚姚总兵官、镶白旗汉军副都统刘俊杰因置办镶白旗装备不力。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又催逼、苦累兵丁被革职治罪。雍正帝从宽治罪,将其发往军台,“如果实心效力,仍加恩录用”,并令管理驿站武格等管官,三年之后将刘俊杰坐台表现据实奏闻,候旨决定是否换回。

这是目前笔者所掌握文献中最早明确提出以军台效力的形式惩戒废员的记录,可以看作军台效力政策的创制之始。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此时作为惩戒手段的军台效力政策,尚属于一种便宜处置的临时手段。需要指出的是,此时发往军台效力的废员。

如果坐台期间表现尚可,仍有机会重新选官任职, 所以坐台如同补“台缺”,与国家直省官员任期相同,均为三年。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此时军台效力政策在准发人员、准发条件和坐台效力的考核标准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该项政策尚处于雏形阶段。

沈家本《军台议》认为,雍正年间已有军台效力的废员,与此后乾隆时期发往军台效力的废员“命意不同”。

究其原因,沈说将军台效力政策理解为专“为惩戒贪墨而设,其犯别项罪名,原不在内”。然而,以雍正六年李永升案为例,则可以发现沈说的不足。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李永升系原四川总督李国英之孙,其祖“擒剿逆寇,劳绩茂著”,而李永升在南阳总兵官任内,收受陋规,“经接任官参劾,部议革职治罪,朕令发往阿尔泰驿站坐台效力”。

雍正帝念其祖上勋劳,特命将李永升从军台撤回,并授为参领。

李永升案显然符合沈家本所谓“惩戒贪墨”的性质,雍正帝将李永升发往军台效力则说明此时期军台效力政策同样具备打击官员贪墨行为的功能。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事实上,沈说之所以认为雍正、乾隆的军台效力政策分殊,恰恰是因为乾隆时期对军台效力政策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和完善。

乾隆时期军台效力政策从清代数项效力政策中脱颖而出,演进为一套较成熟并且系统的办法。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沈家本所见,是经乾隆时期完善过的、符合制度范式的军台效力政策,因而放大了乾隆朝之后该项政策的某些特征,反而忽略了其整体样貌。

通过梳理军台效力政策的完善过程,则可以进一步发现雍正与乾隆时期所存在的是该项政策不同阶段的差异,而并非性质上的区别。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二、雍正朝军台效力政策的完善

雍正九年,朝廷接获西北捷报,西北紧张局势缓解。雍正帝认为“军台甚为紧要,耽延驰报紧要之事,不可料定”,而北路军台人员效力勤劳,应当厚施沛赏。

因此传谕吏部和兵部,“北路军台人员,此内废员甚多,其因何事革职情由,并坐台已经几年之处,交吏、兵二部查明,分析呈览。朕看其情由,或令开复,或行宽免”。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可以概见,此时效力于军台的废员为数已然不少。军台废员的管理虽然尚未形成明文定规,但军台效力政策已然在军台运转和边疆治理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雍正九年五月,管理台站事务五十四奏称阿尔泰路六个军台被灾,风雪损伤,竟有台站无一只牲畜剩存。因此,兵部行文将遣往军台效力的观音保等人催促起程。

遣往受灾军台坐台效力,并请行文五十四,动用军台效力董成栋等人“帮贴台站之七千五百两银内之银,办理安置该六站之蒙古,以保护伊等不失生计”。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经军机大臣议复,令追赶行文,催促军台效力观音保等作速抵达,上紧遣往效力。并令五十四在董成栋等帮贴台站银两外。

可以动支台站贮备银两以作补充,总期“勿致台站蒙古丧失生计”。 面对军台地区突发灾情,效力废员成为国家充实受灾台站、稳定军台运转的首要人选。

效力废员所捐帮贴台站银两也成为赈济受灾军台蒙古户口的主要动项,国家帑项反而成为备用。虽未成型,军台效力政策在国家紧急善后事务中已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除了紧急灾情善后,军台效力政策在突发军事危机应对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雍正九年十二月,西北告警,叛军大兵来犯,蒙古受扰,人心骚动。

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等军台各站一面请兵接续增援,一面预先将“台站之蒙古人之妻子、官驼马隐蔽,未致伤损”。

由于处置得宜,这几处军台未受损失,所处蒙古地方也相对安静,并无骚动。更有在第四十四军台效力原任侍郎舒申,为了保护该台所辖蒙古人之妻子牲畜。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死守台站而阵亡,被追给原官衔,照阵亡例施恩。而第二十三至第三十台坐台之禅济布、阿毕达、陈安策、董申、富勒敦、尚吉图、舒明、威赫讷等处置失当。

未能制止蒙古人骚动迁移,部议“鞭百惩治,于台站地方效力赎罪”。 协办台站事务郎中伦岱处理善后事宜时,将董成栋等帮贴军台银两1000两。

“于来年正月起,用于立产业之前置办吃食等项”。此后,总管台站事务大臣五十四又受命将董成栋等帮贴银3000两用于给遭抢、脱出、妻子被掠之蒙古人置办产业牲畜。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赏给娶妻价银等,此项银两不敷使用,还可以报部照数领取。军台效力废员帮贴台站的银两又一次成为安抚受扰蒙古人、照料蒙古生计的应急款项。

军台效力废员也在保护军台、安抚军台蒙古户口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军台效力政策在军台运转与边疆经营方面重要性的日益提升,导致对于该项政策的完善也随之提上日程。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雍正十年可以被看作军台效力政策完善历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 原任江西巡抚布兰泰奉差踏勘驿路并巡查军台,上奏条陈台站事务。

大学士鄂尔泰等奉上谕议复布兰泰条陈,成为雍正朝君臣较为系统地讨论和完善该项政策的开始。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布兰泰的条陈主要提出四项建议:其一,发往军台效力的废员,应拣选有家产且生计殷实者,并拟定帮贴军台银两和牲畜数额。

其目的在于令该项废员养赡军台蒙古户口,承担一部分军台运营成本。其二,如果符合标准的废员不敷使用,可以从现任笔帖式和小京官内保举。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该项人员不用养赡军台蒙古户口,但须自备资斧,在军台效力行走三年,经该部议叙,获得优先升任的资格。

其三,军台效力人员如果能够额外捐献银两和牲畜,可以获得优加议叙的资格。

其四,效力废员所驻军台俱由管理台站大臣指给,而军台远近不一,如果听任指给前往坐台,恐怕滋生弊端。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因此,应该将坐台人员全部提交兵部,由兵部大臣主持掣签以分配所驻军台。

对于布兰泰的提议,大学士鄂尔泰等军机大臣经过商议,做出回复:自从将“废员遣往台站效力以来”,各该废员养育台站蒙古户口并资助其生计产业,颇有成效。

且坐台之人俱有一定年限,期满后报部具奏更换。 如果坐台期间,废员能够额外效力,国家更会加恩赏给原任官衔。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数年以来,此项办法运行良好,并未误事,所以布兰泰所奏应该毋庸议。

布兰泰和军机大臣就军台效力政策围绕着准发军台废员的资格、军台帮贴的标准和准发台站的选择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展开,为一窥雍正时期军台效力政策的性质提供了绝好的角度。

在准发人员的资格方面,军机处认为毋庸讨论布兰泰所议将准发资格定为“家计殷实”是有充足理由的。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因为军台效力政策制定的初衷就是既使用废员填补军台运营人员的缺口,又凭借废员分担军台运营成本,降低边疆经营即养赡蒙古。

照料蒙古生计的经济负担,这是军台效力政策的内在逻辑。 发往军台效力的废员有经济实力去承担这两方面的责任,显然成为能够准发军台的前提条件。

能胜任者,则可以尽销前愆,如原任都统观音保等五人,坐台三年,“坐台以来,并无事端,亦无迟误遗漏”,且捐助军台蒙古牲畜、茶布衣米等物,因此奉旨换回。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不能胜任者,则会受到严格的惩治,如原任察哈尔总管班第,以“被贼夷抢掠后,一无所有,不能前往”,不听命前往军台。

而坐台之时,班第又“未多资助蒙古,今成光棍”,因此奉旨将其带回,按原拟绞罪监禁,并严加追赔。

在帮贴军台钱粮和牲畜标准方面,军机处仍然认为不需确定标准,这与军台效力政策的初衷仍然密切相关。准发军台的废员存在着内在资格的限制,因此并不能够保证人数充足。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事实上,在军台效力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已然出现了军台效力废员人数不足的困境。因为“若仅查废员派遣,则人少不足派遣”。

所以庄亲王允禄提议扩大准发台站废员的选取范围, “凡是降级官员、文武废员,及举人、监生、生员、闲散人等内”有自愿效力坐台者,便可呈文申请。

雍正时期军台运营和蒙古生计又面临着兵燹和灾荒的威胁,其成本亦难以预料。军台效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本就是为了灵活应对军台运营和蒙古生计的突发状况。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制定帮贴标准,则使军台地区可资动用的款项成为定额,反而制约了这一功效的发挥,这也是军台效力政策的另一层内在逻辑。

雍正时期通过军台效力政策,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军台运营中的人员和成本问题,得益于此,此前为配合军事行动而设置的临时性军事台站得以成功保留下来。

废员具有一定的行政能力和文化素养,可以部分解决军台工作中对于有一定能力的管理人员的需求缺口。另一方面,军台工作条件艰苦,也符合国家惩治罪犯的初衷。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将废员发往军台效力,令其在军台为国家效力的过程中,接受国法制裁,可以兼收“济要需”与“儆官邪”的双重效用。

雍正时期对军台效力政策的完善是内在和隐性的,主要集中在对于该项政策制定的初衷和内在逻辑的坚持与贯彻。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在实施的过程中,军台效力政策超越了传统官员惩戒体系中,从国家法度和职务道德层面对废员进行裁量的模式,成功地将获罪官员转化成为一种可资利用的资源。

这项政策贯穿始终的根本逻辑即是:在国家制度框架内,最高效地灵活利用好这种资源,服务于国家安全和边疆经营,节约建设和巩固大一统国家的经济成本。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三、乾隆时期对军台效力政策的完善

雍正十一年,经过国家近十年的着力经营,西北军务渐次告蒇,边疆局势渐就安稳。在这样的背景下,乾隆初期国家治理的重心开始转向内部官僚系统的整顿。

军台效力政策兼具“济要需”和“儆官邪”双重实效,因而受到乾隆帝重视, 开始更频繁和更大规模地用于整肃官方,该项政策也随之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乾隆六年,显露渐多的侵贪案件引起了乾隆帝的注意。乾隆帝认为如果按照向例减等、完赃结案,恐怕贪官仍有尚未查明的赃私,“完赃之后,仍得饱其囊橐,殊不足以惩儆”。

为了惩儆官邪,*压打***场官**侵贪之风,乾隆帝下令尚书讷亲、来保将乾隆元年以来侵贪各案进行汇总,以备拟成定例,“陆续发往军台效力,嗣后官员有犯侵贪等案者,亦照此办理”。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按照向例,凡侵贪拟斩绞之案,根据案件情节轻重,如果限内完赃,分别减等或徒或流,旗人则分别折枷号鞭责。

而根据新的定例,对于上述人等的处理发生了变化,即分别发往军台效力:今改发军台,令其效力赎罪,益可以惩贪墨。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至旗人犯该流徒、应折枷责者,亦应一例停其枷责,改发军台。基于犯罪情节的轻重,坐台效力废员的处置也有区别:减等徒罪官犯,坐台三年期满无误,呈请返旗返籍。

减等流罪官犯,三年期满无误,由管官据实具奏请旨。奉恩宽免坐台官犯,则要减等发落。

此外,军台效力官员完赃后,如果实在无力缴纳台费,需要军台管官与该旗主管官员出具题结以作证明,免其坐台,重新发落。

清代军权,清朝兵将制度

乾隆六年定例的出台,是对军台效力政策的官方正式表述和规范性细则补充,在雍正朝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限内完赃成为减等发往军台效力的前提。

旗人折枷免遣的司法特权受到限制,一例改发军台。该定例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具体而言即是“完赃”和“惩贪”之间的张力,乾隆七年饶鸣镐案的审拟提供了具体了解六年定例缺陷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