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挪用资金骗小股东承担责任 (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怎么处理)

现在的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快,一家运营良好的公司很快就能从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展成一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一般来说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发展的同时也会享受更多的权利。但是股东从来就没有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的权利。但是在我们国家,普遍存在着公司与股东地位的混同现象,在实践的公司运营中,我们发现经常出现公司和大股东混同的情况发生,而公司控股股东也逐渐形成了自己就是公司,公司也是自己的认知,完全没有法人独立地位的概念。在这种概念支配下,经常会出现大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遭受损害最大的就是小股东们了。那么当出现大股东挪用资金时,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法律上的救济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可以要求监事会履行职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监事会是公司重要的监督机构,可以对公司高管的权力作为实施监督。当公司高管的行为损害企业或股东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返还挪用的资金、提出罢免高管的议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可以自己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当监事会对于股东的请求不予理睬或拒绝的话,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对方挪用资金或相关行为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那么可以向公安局报案,请求公安局立案侦查。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