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社会,与官员仕途畅达、志得意满相伴而生,谪官则成为另一类仕途受挫、失意落魄者的代名词。“谪官”一词由来已久,观其涵义可分为两类,其一作为动宾结构,指的是贬官另任新职,如刘挚《家庙记》:“熙宁辛亥[四年,1071]七月,某由御史谪官衡州。”①李纲《荔支后赋・并序》:“宣和己亥岁[元年,1119],余谪官沙阳。”固均是强调官员遭受谪降这一事实;其二解作“被贬降的官吏”,如欧阳修《论台谏官唐介等宜早牵复札子》:“况介等者虽为谪官,幸蒙陛下宽恩,各得为郡,未至失所。”唐代郑谷有诗题为《寄南浦谪官》,均属此类。

我们今天所探讨之“谪官”,主要是取其第二义而言,即研究的对象是宋代遭受谪降的官员。然而,即使如此界定,仍然有笼统之嫌。观两宋三百余年,其间谪官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贬谪情形千差万别,自然不能一概纳入本文的探讨范围。因此,若要对本文所论谪官之范围再作进一步界定,首先要对宋代不同类型的谪官都作一大致了解,进而根据贬谪原因的不同作区分辨别。这样做不但有助于我们了解宋代谪官的整体概貌,而且对于进一步认清本文的研究范围也必不可少。尽管宋代谪官在表现形态上有着巨大差别,然究其原因,则无外乎来自行政失误、触犯法律以及政治斗争失利三方面。

当然,这只是基于一种宏观概括,具体情形则要复杂得多。就行政失误而言,大凡政绩低下、越职言事、为政乖谬、措置失当、徇私舞弊、泄露机密、贻误战机、谀上媚下、荐举非人、制词失当、殴击下属、执法不公等等,皆是官员的主观错误对社稷黎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都属于执政失误的范畴;官员触犯法律的情形首先包括十恶重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恭、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次有贪墨、隐匿课税、容止(纵容犯罪)、自盗、私习谶纬之术等等。纵观上述情形,无论行政失误,还是触犯法律,官员因此受到的贬谪处分,都是朝廷在罪证确凿的情形下,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对于维护统治秩序、杜绝不正之风都具有积极作用,对于被惩戒者而言,也是罪有应得。

此外,宋代还有因政治斗争而形成的谪官。这类谪官在宋代占了很大比重,其影响也更为巨大。北宋中期的熙宁变法,拉开了新旧两*党**长达半个世纪的激烈*党**争,作为斗争失利的一方,旧*党**成员大批贬谪岭南。南宋时期,自秦桧以来,韩伲胄、史弥远、贾似道等大小权相相继当国,排斥异己,屡次掀起官员贬谪的高潮。上述政治斗争,都构成了宋代贬谪事件的重要关节,此类因政治斗争失利而产生的谪官可称为政治型谪官。

与因行政失误和犯罪者相比,宋代政治型谪官在贬谪属性、成员构成、规模影响上,都非前者所能比拟,属于另一范畴的谪官。就贬谪属性而言,此类谪官并非是因为犯有明显的过恶而遭受惩处,而是因为政敌的刻意构害、被罗织罪名而受到非公正待遇,甚至沦为囚犯;就成员构成而言,由于政治斗争的战场都是中央权力中心,卷入斗争者自然是德高望重的朝廷重臣,因此政治性谪官构成表现为士大夫中的精英分子。

“士大夫”是封建时代具有较高地位的知识分子阶层,是知识分子与官僚的复合体,尤其到了宋代,统治者奉行以儒立国和重文轻武的国策,士大夫更是受到了极大的尊崇和礼遇。他们往往被宠以*官高**显秩,政治地位得到极大提高。即便在不得已施之刑法的情况下,朝廷也多是最大限度地予以宽容。相传宋太祖曾立誓碑,不杀士大夫及言事官。此后历任宋朝君主都对此奉行不渝,南宋高宗也曾申明“在祖宗朝,革去五代苛法,专以仁恕为本,未尝真决一士大夫”。可以说,自宋代“祖宗家法”观之,其对于士大夫之惩处原本是以宽容仁恕为本的。然而,正是在这样一个重文的时代,却又时时上演着一幕幕惨痛的政治悲剧,昔日声名显赫的元老重臣,在激烈的政治角逐中,顷刻间被成批的贬往遐荒之地,承受着形同囚徒的责罚。比起那些触犯律条的罪臣,他们毕竟是最为无辜者。
同时,由于宋代士大夫多是集官僚、文士、学者三种身份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独特的身份构成,再加上遭贬处穷的身世经历,又间接的构成了对文学创作的影响。贬谪的经历首先使作家身心遭受艰辛的磨难和强烈冲击,经过长期的积淀和酝酿,贬谪的经历又会改变谪官的思想认识,并使其灵魂得以净化和升华,进而外化为对文学创作的改造和创新,形成这种“贬谪——作家——文学”之间的互相推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