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平台侵权 (网店商品侵权被起诉怎么办)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消费结构进一步调整,酒类跃升为常规消费品。与此同时,各种酒类的侵权案件也飞速攀升。根据中国酒业协会于2023年7月发布的《中国酒类产业知识产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约86.96%的企业遭遇过知识产权侵权,其中,绝大部分的侵权都属于商标侵权,而与普通白酒企业比起来,知名酒类企业更受侵权者的青睐。

近日,某知名酒品公司发布声明,表明多名消费者向其咨询,从某知名购物平台购买的其名下酒品是否为真品。经其核实,该知名购物平台销售的酒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其对某知名购物平台保留追责的权利。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购物平台侵权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如何合法合理使用他人商标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并不一定构成侵权

并不是大家习惯性认为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并一定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避开权利人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即部分正当使用行为可不经权利人许可。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样存在正当使用行为可不经权利人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妥善认定商标侵权抗辩,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第6.1.2条(指示商品或服务特点、来源等的指示性使用)在产品修理、零配件制造、产品销售、产品组装等商业领域中,经营者为了向消费者描述其制造、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内容、来源等,应当允许其合理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但经营者必须遵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则,在使用时应当基于诚信善意,不能以描述的需要为由随意扩大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商标的具体形式、程度应保持在合理范畴之内,不会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若是为了描述、说明产品或服务内容、特点、来源、用途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需满足范围合理、使用基于善意、不易混淆等特点。

2.实务中,未经他人许可的使用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根据《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或者与服务有关的载体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基于此,若是商标专用权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获得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对后续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购物平台欠款纠纷,购物平台发生纠纷起诉

电商平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无法提前预知和处理其平台商家的侵权行为,所以其不必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若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参与到侵权行为中,则需要和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一)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

(二)未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

(三)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

(四)其他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形。

律企营律师提醒: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日常经营中,对其平台商家加大审查、管理、监督力度。虽然,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购物服务提供人,对其平台面向大众海量的商品无法事先预知与审查,也不应当苛求其负有注意义务,但一旦发生纠纷,电商平台经营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