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爷爷与宋奶奶共有一子一女,夫妇俩早些年对儿子很是宠爱,造成了儿子江俊自私自利不为别人着想的品质。随着两位老人年龄越来越大,晚年基本上都是女儿江美在一直照顾。老两口也曾多次对亲戚朋友提起,由于儿子的不孝顺令他们很是伤心,自己打算去世后把财产都留给女儿。
如今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女儿江美在办理房屋继承时得知,需要弟弟江俊的签名才可以顺利办理。于是与弟弟协商,由于他多年未曾照顾父母,所以要求其放弃父母的遗产。但弟弟江俊对自己未曾赡养父母的事情矢口否认,认为是姐姐一直在从中作梗,姐姐就是为了房子才一直在父母身边,进而挑拨离间,因此姐姐没有权利要求自己放弃继承的份额,要求平分遗产。
如今江美决定起诉弟弟,希望律师可以帮助她,由其继承父母遗产。但律师向她讲解了现在遇到的困难,由于当时江家二老没有订立遗嘱,所以现在只能通过法定继承,但法定继承的话,孝顺的子女是可以多分,对于不孝顺的子女,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二老当时虽然多次提前打算都给女儿,但没有订立遗嘱,只是说说没有法律效力。现如今帮助江美多分遗产可以主张,但全部由其继承是有很大难度的。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结合本案,江美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属于可以多分的情形。但对于江俊不孝顺的情况,通常来说无论是物证或者人证方面都很难举证。所以对于江爷爷二老的意愿,让女儿全部继承的要求,可能很难达到。
小贴士:
老人在决定遗产分配时,如果份额不是均等,有偏重的话。建议一定要通过遗嘱来确认,这是对子女最后的保证。很多老人都认为,子女们很听话,自己生前说过的话,日后一定会遵守,须知人心难测,老人在世时子女通常会尊重。但老人去世后,兄弟姐妹之间若无依据,可能会造成反目为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