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对方威胁不出庭,不会配合的。
如果对方不出庭,不配合离婚诉讼,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吗?
实际上,根本不是这样的,对方不配合离婚诉讼,法院依然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二娃和翠花在2009年左右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一子。
没过几年,二人的矛盾开始凸显,吵架成了家常便饭,闹离婚。
二娃不同意离婚,翠花无奈只好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翠花称,二娃没有责任心,经常晚归,双方感情不好,二娃还有出轨行为。
双方已经分居很长时间。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翠花诉至法院后,法院工作人员就调解事宜曾联系二娃三次,前两次被告不接电话,第三次关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二娃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有法定情形时,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该案中,翠花坚持离婚,二娃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的意见,法院工作人员就调解事宜曾联系三次,前两次被告不接电话,第三次关机,足以表明被告对待婚姻的态度是消极的,对夫妻感情不重视,而一味的回避并不能解决问题,良好的婚姻关系是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倾心尽力下方能实现,如果一方已经对婚姻失去信心,对配偶失去信任,即使不离婚也是同床异梦,则确实没有再维系婚姻的必要,法院准许离婚。
另翠花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而二娃并未出庭对此表示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翠花抚养,二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每半年期满支付一次。
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通知对方应诉答辩,但如果被告一方不接收原告的起诉材料或者故意逃避诉讼的,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办法了吗?
不是,法院可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公告期满,即视为已经送达给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法院在正常向被告一方送达传票后,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再次传唤,经两次或以上正常传唤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被告一方强制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法院用包括公告在内的送达方式之后,经过合法传唤程序,被告一方仍然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即,只有原告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所以,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被告拒绝配合诉讼的,可能审理案件的时间会变长,但依法不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经过合法传唤后,在被告不到庭诉讼的情况下,法律上视为主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实体处理上,可能对原告更加有利。
在通常情况下,没有法定的理由,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但是从这个案件事实来看,如果原告起诉离婚,被告采取消极的态度,法院可以认定是对婚姻不重视的行为,也可能第一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
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一方消极不应诉,并不是好的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