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内容 (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绝验收)

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黑龙江国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656号,审判长苏戈,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案涉工程国通公司继承了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施工方恒煜公司。

国通公司主张案涉煤气管网工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原审法院委托鉴定,被鉴定单位以检材不足退鉴,退鉴后法院既未通知发包方补充方补充证据,也未就退鉴证据组织质证, 并发包方主张的涉煤气管网工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了发包方的反诉。发包方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原审未对退鉴证据组织质证等做法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国通公司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并据此提出抗辩及反诉请求。鉴于原合同明确约定保修期为三年,案涉工程已由安通公司实际接收、使用多年,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国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故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理据不足,一审法院未对退回鉴定的证据予以质证,对国通公司的实体权利以及本案的公正判决并不产生影响。故国通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对退回鉴定的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不能成立。

四、启示与总结

最高院认为“国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故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理据不足”。据此分析,最高原认为国通公司不能证明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申请质量鉴定没有初步证据支持,原审法院本该不准许鉴定,故此未对退回鉴定的证据予以质证,并无不当。

发包方不能证明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申请质量鉴定不准许。这意味着发包方在申请鉴定之前先要找一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并将鉴定报告提交法院,法院才能准许鉴定。这对于发包方而言,无疑是增加了诉讼成本。

延伸阅读:

浙江高院建设工程纠纷指导意见第八条“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图片来自网络(朋友圈),图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及权属,请通知本人删除:

发包人以质量缺陷为由不验收工程,发包项目质量不达标怎么拒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