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后还拒不交房,凭什么?
作者: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太胜
时间:2022年7月5日星期二
老陈将房屋卖给老刘,办理过户的第二天政府发布了*迁拆**公告。老陈觉得自己亏了,就拒不交付房屋给老刘。后来,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老刘的诉求,老陈应当交付房屋。

那么,老陈拒不交付是否在法律层面上有说辞呢?
[律师分析]
老陈拒不交房,在法律层面依据的是“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具体到本案,老刘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老陈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故老陈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律师忠告]
通过本案,丁律师善意提醒广大网友:在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的情形下,就应当依法交付房屋,滥用“情势变更原则”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