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公司劝退,劳动者怎么做才能最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公司劝退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公司劝退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有些劳动者认为,公司劝退行为的性质就是想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么理解也对,但是星琛律师认为,公司劝退行为的本质其实就是协商解除,如果公司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公司也不能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涉嫌违法解除。
既然是协商解除,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自己的协商解除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怎么做才能最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星琛律师认为,需要看劳动者自身是怎么想的: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觉得无所谓,公司要劝退就劝退,只要补偿给到位了,那就协商解除。这种情况的话,星琛律师觉得劳动者可以在保底拿到N(即经济补偿金)去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第二种情况,劳动者觉得自己没做错,不接受公司的劝退,那么星琛律师建议,劳动者在遭遇公司劝退的时候,就应该要提出拒绝,这时候,公司协商解除不成了,可能就没有下文了,但是难免公司会另辟蹊径,在工作中给劳动者制造一些麻烦,所以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谨慎一点,以免留下一些用人单位趁机小题大做的机会。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泼脏水等行为,记得不要承认,也不要在任何写有与事实不符的协议文书上签字,并尽量保留证据。
写在最后
星琛律师看到一个案例,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辞退时没有任何的表态,用人单位随后作出了实质的解除,在工作交接时给了一份《离职审批表》给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在《离职审批表》上填的是“劳动者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但是劳动者自己填写了离职原因是“其他,工作强度较大,不适应”。随后劳动者申请仲裁和提起法院诉讼,都被认定为是劳动者自身作出离职决定,不是用人单位主动行使解除权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驳回了劳动者的所有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劳动者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公司存在劝退行为,但公司也只是实施了劝说或者建议行为,最终是否离职的决定权或主动权仍然由劳动者自己掌握。
所以星琛律师建议各位劳动者遭遇公司劝退,如果自己不想离职的话,可以先提出明确的拒绝。如果公司做了实际的违法解除,如果可以,最好不要签署任何的文字协议书,拿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解除通知书即可。
如果劳动者是想离职,公司劝退也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劳动者记得先跟公司签订一份约定了补偿款的解除协议(公司需要盖公章),并拿到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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